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鈦霖有限公司、黃麗芬、良義通有限公司、陳慧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鈦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麗芬 被 告 良義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慧蓮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4156、4157號),茲因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金易字第1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鈦霖有限公司因負責人執行業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良義通有限公司因負責人執行業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鈦霖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鈦 霖公司)代表人劉錞霖(於民國110年5月31日變更負責人為黃麗芬,劉錞霖涉犯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24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下同〉2萬元,現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雄高分 院〉審理中)於109年1月1日,在不詳地點,與詐騙集團所屬 成員陳正義(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7163、8230、11453、14050、15950、18577、20706、23379、23745、23746、24972、26367、29971、30755、34375號提起公訴)簽訂「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約定由劉錞霖設立鈦霖公司後,以鈦霖公司名義向代收金流服務平台申請代收金流服務後,將該代收金流服務提供予陳正義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劉錞霖並因之獲得報酬。劉錞霖明知任意提供名義供他人設立人頭公司及提供其所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代收金流服務予他人使用有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之可能,亦可能遭用來掩飾、隱匿不法資金之來源及去向,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4月6日申請成立鈦霖公司後,復於109年4月29日(起訴書誤載為「109年3月27日」)以鈦霖公司名義,向華南商業 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再於109年5月4日向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維爾公司 )申請付款代收金流服務,約定服務內容為鈦霖公司可透過派維爾公司所建置之付款代收金流服務系統收取客戶款項,派維爾公司再定期結算並將代收款項匯入鈦霖公司上開華南帳戶內。嗣陳正義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劉錞霖所申設之上開付款代收金流服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編號2、8、10、13至37所示之時間,各以如附表編號2、8、10、13至37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告訴人或被害人」欄編號2、8、10、13至37所示之何炳賢等28人實施詐術,致何炳賢等28人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後,各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如附表編號2、8、10、13至37所示之匯款時間,各將如附表「匯款金額」欄編號2、8、10、13至37所示之款項,各匯至派維爾公司為鈦霖公司收款之用而提供如附表編號2、8、10、13至37所示之虛擬帳戶內(對應之終端實體帳戶均為鈦霖公司上開華南帳戶)而詐欺得逞【起訴書贅載「再由派維爾公司定期結算並轉匯至鈦霖公司帳戶內,由本案詐欺洗錢集團車手高柄宏(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中)自鈦霖公司上開華南帳戶內提領後交給集團上游」,詳後述三】。二、良義通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8樓之5,下稱 良義通公司)代表人張正義(於110年1月12日變更負責人為陳慧蓮,張正義涉犯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24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5千 元,現由高雄高分院審理中)於109年1月1日,在位於高雄 市苓雅區五福路之享溫馨KTV,與陳正義簽訂「通路整合金 流服務合約書」,約定由張正義設立良義通公司後,以良義通公司名義向代收金流服務平台申請代收金流服務後,將該代收金流服務提供予陳正義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張正義並因之獲得報酬。張正義明知任意提供名義供他人設立人頭公司及提供其所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代收金流服務予他人使用有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之可能,亦可能遭用來掩飾、隱匿不法資金之來源及去向,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3月31日申請成立良義通公司後,復於109年4月14日以良義通公司名義,向彰化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後,再於109年4月21日向派維爾公司申請付款代收金流服務,約定服務內容為良義通公司可透過派維爾公司所建置之付款代收金流服務系統收取客戶款項,派維爾公司再定期結算並將代收款項匯入良義通公司上開彰銀帳戶內。嗣陳正義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張正義上開付款代收金流服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時間,各以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告訴人或被害人」欄編號1至12所示之劉 瓊芝等12人實施詐術,致劉瓊芝等12人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後,各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匯款時間,各將如附表「匯款金額」欄編號1至12所示之款項,各匯至派維爾公司為良義通公司收款之用而提供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虛擬帳戶內(對應之終端實體帳戶 均為良義通公司上開彰銀帳戶)而詐欺得逞【(起訴書贅載「再由派維爾公司定期結算並轉匯至良義通公司帳戶內,由本案詐欺洗錢集團車手孫駿騰(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中)自良義通公司上開彰銀帳戶內提領後交給集團上游」,詳後述三】。 三、嗣因如附表所示之劉瓊芝等37人均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後,經員警函知派維爾公司將匯入前開虛擬帳戶之款項予以凍結圈存,因而未將前述款項撥付至鈦霖公司上開華南帳戶及良義通公司上開彰銀帳戶內,致未落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掌控而未能洗錢得逞。 四、前揭犯罪事實,業經另案被告劉錞霖及張正義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另案審理中均供承在卷(見警一卷第4頁背面至第5頁背面;警二卷第1頁背面至第2頁背面、第6頁正面至第8頁背面;警三卷第1至5頁;警四卷第3至7頁;警六卷第5至9頁;警七卷第6至11、80至86頁;警八卷第4至19頁;偵一卷第39至41頁;偵三卷第45至48頁;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567700號卷第2至4頁;110年度偵字第4773號第31、33、117、118、207、208、215、216頁;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0 號卷第1至7頁;111年度偵字第19474號卷第37、38頁;審易字第249號卷第214、231、247頁),核與證人蔡昌燄於偵查中、證人即另案被告陳正義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見警一卷第2頁背面至第3頁正面;警二卷第9頁正面至 第10頁正面;110年度偵字第4773號卷第43、44、117、118 頁),並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505、5131、7351、7470、7662、7713、10422、10665、11529號起訴書及起訴書證據清單所示證據(詳如附表「證據出處」欄編號1至15所示證據)、橋頭地檢署 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191、7094、8447、8729、8730、8961、9324、12235、12236、14005、14197、14402、14483號 移送併辦意旨書及證據清單所示證據(詳如附表「證據出處」欄編號16至37所示證據)、鈦霖公司及良義通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高雄市政府111年4月20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1456300號函暨所檢附良義通公司之變 更登記表、鈦霖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111年度偵字第4156號卷第7至19、21至31頁;審金易字第1號卷第23、25、37、39、41頁;金簡卷第25、27、29、31頁)。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鈦霖公司、良義通公司上揭犯行,均應堪予認定。 五、論罪科刑部分: ㈠查另案被告鈦霖公司之原代表人劉錞霖、良義通公司之原代表人張正義分別提供以鈦霖公司、良義通公司之名義各向派維爾公司所申請之付款代收金流服務及另案被告劉錞霖、張正義各將以被告鈦霖公司、良義通公司之名義分別所申設之華南帳戶、彰銀帳戶提供予另案被告陳正義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另案被告陳正義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利用該付款代收金流服務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另案被告劉錞霖、張正義提供前述付款代收金流服務及其等所申設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尚難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實際向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同視,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另案被告劉錞霖、張正義有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集團成員就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情,堪認被告鈦霖公司之代表人劉錞霖、被告良義通公司之代表人張正義所為,均應係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之幫助 犯。 ㈡至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因遭受詐騙而各將受騙款項匯至派維爾公司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帳戶後,尚需經由派維爾公司將該等受騙款項撥付至鈦霖公司所申設上開華南帳戶及良義通公司所申設上開彰銀帳戶內,該詐欺集團成員始能加以提領或轉匯,然本案華南帳戶及彰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既均已在本案實施行騙之犯罪行為人掌控之中,則在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受騙款項匯至被告鈦霖公司、良義通公司在派維爾公司服務系統內所使用之虛擬帳戶內(對應之終端實體帳戶即本案華南帳戶及彰銀帳戶),迄至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該等受騙款項遭到金融機構予以警示圈存之前,即已進入詐欺犯罪者管領力之支配範圍,處於隨時可供詐欺犯罪者要求撥款以領出之狀態,顯已達詐欺取財既遂,然因該等受騙款項終因遭派維爾公司予以凍結圈存而未匯入上開華南帳戶及彰銀帳戶內致因而洗錢未遂,是被告鈦霖公司之代表人劉錞霖、被告良義通公司之代表人張正義所為,應構成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款所定之移轉特定犯罪(詐欺)所得之行為,亦可認定。 ㈢是以,另案被告張正義及劉錞霖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就被害人、告訴人等遭詐欺所付款項遭銀行圈存部分 ,因未經提領,尚未形成金流斷點,而未達既遂)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另案被告張正義及劉錞霖同時提供前述付款代收金流服務及金融帳戶之幫助行為,助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詐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俱從一重之幫助犯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斷。 ㈣是核被告鈦霖公司、良義通公司因負責人劉錞霖、張正義執行業務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未遂罪,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均應科以同法第14條 第1項所定之罰金。至起訴書就被告鈦霖公司、良義通公司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所為洗錢犯行,認已達既遂程度一節,雖有所誤,惟此僅係關於同一罪名之行為態樣為既遂或未遂之分,無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 院101年度臺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 ㈤爰審酌被告鈦霖公司、良義通公司資本總額分別為9萬5,000元、10萬元之規模,有前揭鈦霖公司、良義通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及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可考;暨被告鈦霖公司、良義通公司因原負責人劉錞霖、張正義所涉上開幫助詐欺及洗錢未遂之犯罪情節及致生損害程度等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刑。至被告鈦霖公司、良義通公司係法人,無罰金易服勞役之問題,爰均不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附予敘明。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第16條第1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子薇提起公訴,檢察官楊翊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林榮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16條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前二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但該特定犯罪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附表: 110年度偵字第4505、5131、7351、7470、7662、7713、10422、10665、11529號起訴書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虛擬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1 劉瓊芝 109年7月29日凌晨1時37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以暱稱「ROSE WU溫雨」與劉瓊芝聯繫,佯稱:可出售iphone 11智慧型手機云云,致劉瓊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而匯款。 109年7月29日下午1時9分許 1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劉瓊芝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臉書對話紀錄(警一卷第11至1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33、35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8月25日派管字第10908250006號函(警一卷第16頁正面及背面) 良義通公司 2 何秉賢 109年6月4日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在WEDATE交友網站刊登博奕遊戲平台投資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Nini」與何秉賢聯繫,佯稱:投資博奕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何秉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超商列印代收繳費單付款方式繳款。 109年7月1日下午5時12分許 2,500元 交易序號000701QP487203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何秉賢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超商繳費單(警二卷第11至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82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9月10日派管字第10909100003號函(警二卷第14頁正面及背面) 鈦霖公司 109年8月4日下午7時52分許 1,000元 交易序號000804QP539469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良義通公司 3 者建中 109年6月5日稍前之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INSTAGRAM以暱稱「馮茵竹百家操作」與者建中聯繫,佯稱:可代操作博奕平台云云,致者建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6月5日下午7時46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者建中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手機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偵二卷第20至23、7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二卷第35、49至52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9月9日派管字第10909090001號函(偵二卷第97頁正面及背面) 良義通公司 109年6月5日下午7時50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5日下午8時13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6月5日下午8時15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4 吳姍潔 109年8月7日下午3時30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OMO媽咪」、「Mr.Jiang」與吳姍潔聯繫,佯稱:註冊SG貨幣投資網站,可獲得投資訊息以供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姍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8月12日下午6時29分許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吳姍潔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交易明細、存摺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三卷第25、26、29至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卷第47、48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0月30日派管字第10910300003號函(警三卷第47、48頁) 良義通公司 109年8月12日下午8時50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8月13日上午9時56分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8月13日上午10時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5 廖挺睿 109年8月17日下午11時50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以帳號暱稱「許天祐」刊登販賣二手機車之不實訊息,經廖挺睿瀏覽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8月17日下午11時53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廖挺睿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交易明細、臉書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四卷第27至29、31至3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卷第103至107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0月14日派管字第10910140004號函(警四卷第1至2頁) 良義通公司 6 吳秀真 109年11月20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GUAN」、「灰帽」、「許茜」與吳秀真聯繫,佯稱:投資「杰爾發虛擬科技」外匯網站可獲利云云,致吳秀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25日下午7時8分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吳秀真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五卷第119至125、127至13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五卷第143、147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16日派管字第11003160009號函(警五卷第21至25頁) 良義通公司 7 吳冠霆 109年10月31日下午5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eraphim Yea」與吳冠霆聯繫,佯稱:投資百家樂保證獲利云云,致吳冠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5日上午11時許 2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吳冠霆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六卷第23至25、135至14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37、41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2月2日派管字第11002020002號函(警六卷第103、104頁) 良義通公司 8 賴宥辰 109年11月17日下午2時許 賴宥辰瀏覽網路博奕投資平台「Iron國際程式系統演算」後,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 ID:gf168168與賴宥宸聯繫,佯稱:加入會員可獲利云云,致賴宥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17日下午4時01分許 3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賴宥辰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七卷第155至157、159至16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168、171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28日派管字第11001280007號函(警七卷第163至166頁) 良義通公司 109年11月17日下午4時30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18日下午7時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鈦霖公司 9 馮思怡 109年11月23日下午9時 馮思怡瀏覽網路投資廣告後,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菈菈」、「倩倩」、「金聚寶客服」與馮思怡聯繫,佯稱:儲值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馮思怡陷 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1日下午8時12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馮思怡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七卷第173至175、177至20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202至205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2月3日派管字第11002030008號函(警七卷第176頁正面及背面) 良義通公司 109年12月1日下午9時49分許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良義通公司 10 邱庭柔 (同110年度偵字第4505、5131、7351、7470、7662、7713、10422、10665、1152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5) 109年12月6日下午3時26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晴」、「金聚寶」、「葵葵」與邱庭柔聯繫,佯稱:儲值玩博奕遊戲可獲利云云,致邱庭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7日下午8時34分許(起訴書誤載「16時34分」)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邱庭柔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畫面(警七卷第211至213、217至22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七卷第229至234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23日派管字第11003230003號函(警七卷第215、216頁) 鈦霖公司 109年12月7日下午4時34分許(起訴書誤載「20時34分」)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良義通公司 11 陳靜怡 109年11月26日下午5時27分許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大量口罩交流社團2.0」以帳號暱稱「李淑玲」刊登販賣口罩之不實訊息,佯稱要販賣口罩,致陳靜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26日下午6時37分許 1,85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陳靜怡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通訊軟體臉書對話紀錄(警七卷第235至237、240至2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七卷第243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6日派管字第11001060001號函(警七卷第238、239頁) 良義通公司 12 江益瑋 109年11月4日 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德強老師」與告訴人江益瑋聯繫,佯稱:購買遊戲幣參加網路「急速賽車」遊戲勝率很高云云,致江益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1月4日下午8時12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江益瑋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紀錄(警七卷第245至247、25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259至260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20日派管字第11001200006號函(警七卷第250頁) 良義通公司 13 李政恩 109年7月13日前之某日 詐騙集團成員於臉書以暱稱「王潔翎」及於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阿傑」與李政恩聯繫,佯稱:可代操作賓馬博奕平台云云,致李政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前往超商列印代收繳費單付款方式繳款。 109年7月13日下午5時34分許 1,000元 交易序號CCAZ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李政恩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超商繳費單、通訊軟體臉書、LINE對話紀錄(警八卷第140至143、148至16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161、162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12日派管字第11001120003號函(警八卷第144、145頁) 鈦霖公司 109年7月13日下午7時14分許 8,000元 交易序號CCAZ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4 謝伊婷 110年1月10日下午10時許 謝伊婷瀏覽網路博奕平台「碼幫」後,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I」與謝伊婷聯繫,佯稱:儲值下注賽車遊戲等可獲利云云,致謝伊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10日下午1時23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謝伊婷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影本、轉帳明細、遊戲網站網頁列印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八卷第167至172、175至19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199至201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3日派管字第11003030017號函(警八卷第173、174頁) 鈦霖公司 110年1月10日下午2時2分許 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5 張凱傑 110年2月6日 張凱傑瀏覽網路博奕投資平台「Iron國際程式系統商」後,詐騙集團成員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凱傑聯繫,佯稱:可破解博奕網站套路從中獲利云云,致張凱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7日下午6時7分許 4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張凱傑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明細、博奕網站網頁列印畫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警八卷第204至205、208至2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八卷第211、213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3日派管字第11003030007號函(警八卷第206、207頁) 鈦霖公司 110年度偵字第2191、7094、8447、8729、8730、8961、9324、12235、12236、14005、14197、14402、1448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6 程湟鈞 109年6月9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透過IG認識程湟鈞,介紹程湟鈞投注線上博奕,向程湟鈞佯稱:投注所得由公司抽取40%、自己獲利60%,待程湟鈞欲提領獲利時,客服表示無法提領,因為沒有達到交易投注量,需繼續投注云云,致程湟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費。 109年6月9日下午6時56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 ①證人程湟鈞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超商繳費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206至21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213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7月23日派管字第10907230004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219、220頁) 鈦霖公司 109年6月9日下午8時33分許 10,000元 109年6月12日下午8時59分許 18,000元 109年6月13日下午6時15分許 3,715元 17 陳酩栩 109年7月13日下午7時48分稍前之某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販賣手機廣告,致陳酩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7月13日下午7時48分許 14,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陳酩栩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223至2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228至230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8月18日派管字第10908180003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2743101號卷第226、227頁) 鈦霖公司 18 劉素真 109年8月9日下午2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金磚科技廣告,向劉素真佯稱:介紹投資平台,提領金額前需扣除佣金、解除綁定程式費用後才能獲利云云,致劉素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8月9日下午10時6分許 19,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劉素真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對帳單(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1727500號卷第9至1315至17、61至77、87頁) ②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1727500號卷第45至53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3日派管字第11003030009號函(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1727500號卷第109、110頁) 鈦霖公司 19 陳炯廷 109年8月20日下午1時前某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販賣IPAD AIR3平板電腦之不實廣告,並經陳炯廷以私訊方式聯繫欲購買平板電腦,致陳炯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8月20日下午1時許 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陳炯廷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28至130、132至14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43至146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15日派管字第11001150002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31頁正面及背面) 鈦霖公司 20 黃維鈞 109年9月5日下午8時17分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維鈞佯稱:可線上投資及購買投資課程,可以增加額外收入云云,致黃維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7日下午11時21分許 1,001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黃維鈞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95至199、203至20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214、216至219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2月9日派管字第10912090003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200、201頁) 鈦霖公司 21 姜禮瑋 109年10月2日下午5時45分前某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認識姜禮瑋,向姜禮瑋佯稱:至博奕投資網站可破解程式,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姜禮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日下午5時45分許 12,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姜禮瑋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134505號卷第37至38、41、51至8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芳苑分局王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134505號卷第221、233、255、259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1月18日派管字第10911180003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4134505號卷第83、84頁) 鈦霖公司 22 李美伶 109年10月12日下午7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百家數據廣告,向李美伶佯稱:可以使用程式在娛樂城博奕網站上贏錢云云,致李美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線上刷卡儲值點數。 109年10月15日下午9時51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李美伶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961000號卷第13至17頁) ②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961000號卷第18至20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1月4日派管字第10911040007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961000號卷第22頁正面及背面) 鈦霖公司 23 吳盈穎 109年9月某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GOOGLE刊登打工廣告,向吳盈穎佯稱:與娛樂城老師操作使用平台投資獲利,需儲值購買點數云云,致吳盈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0日下午6時7分許 5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吳盈穎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存摺明細、LINE對話紀錄(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000065201號卷第19至23、65、69、71至7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000065201號卷第81、95、101、105、107頁) 鈦霖公司 24 陳俊宇 109年10月初某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交友軟體及LINE向陳俊宇佯稱:可在M8遊戲城投資獲利,但要匯佣金,且客服要求先匯一筆保證金才可提領云云,致陳俊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0月28日下午8時17分許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陳俊宇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854501號卷第9至13、32至36、40至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854501號卷第15至16、21至23、27至28、30頁) ③派維爾公司109年12月23日派管字第10912230005號函、派維爾公司109年12月22日派管字第10912220004號函( 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854501號卷第231、232、235、236頁) 鈦霖公司 109年10月28日下午11時3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09年11月6日下午5時48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25 柯永江 109年12月7日下午7時46分前某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貼文可準確的預測運動彩券明牌,經柯永江以LINE與對方聯繫後,對方佯稱:可以代操作云云,致柯永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7日下午7時46分許 3,8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柯永江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00至101、105至10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10至112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31日派管字第11003310003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03、104頁) 鈦霖公司 26 胡碧玿 109年12月7日下午8時24分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佯裝蝦皮購物賣家、台新銀行客服,撥打電話予胡碧玿,向胡碧玿佯稱:因操作失誤,導致有多筆訂單未結且款項需要支付,並表示會有銀行向其聯繫,要求其至自動櫃員機操作驗證云云,致胡碧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7日下午10時13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胡碧玿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存摺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48至150、153至15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55至160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15日派管字第11001150004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51、152頁) 鈦霖公司 109年12月7日下午10時17分許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27 陳平助 109年12月14日下午6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佯裝星展銀行專員撥打電話予陳平助,佯稱:核對帳戶,並保全其個資,請其確認戶頭云云,致陳平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14日下午6時35分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陳平助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15至117、118至11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22至124、126、136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4月19日派管字第11004190004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20、121頁) 鈦霖公司 109年12月14日18時38分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28 李慶豐 109年12月14日下午10時1分前某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IG刊登販賣手機之不實廣告,致李慶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14日下午10時1分許 4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李慶豐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06至107、16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10、112至114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15日派管字第11001150007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09頁正面及背面) 鈦霖公司 29 曾偉明 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3分前某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星耀國際博奕網站廣告,致曾偉明誤信為真而在該網站儲值點數下注,經曾偉明欲領取獲利時,佯稱:要曾偉明付押金即可解鎖,致曾偉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0日下午4時3分許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曾偉明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62至164、166至16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69至172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25日派管字第11001250003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65頁正面及背面) 鈦霖公司 30 張凱壹(原名張明哲) 109年12月10日下午4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聯繫張凱壹,佯稱:因張凱壹玩宮琦娛樂城,遊戲帳號遭封鎖,解鎖帳號要匯款云云,致張凱壹陷於錯誤而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0日下午9時49分許 5,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張凱壹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16至1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24至127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1月12日派管字第11001120005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22、123頁) 鈦霖公司 31 張雅雯 109年12月25日某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苡萱」、「倩倩」向張雅雯佯稱:可至金聚寶娛樂城註冊會員投資下注,致張雅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6日下午11時52分許 3,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張雅雯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存摺明細、LINE對話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41至144、147至148、153至18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92至197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2月8日派管字第11002080006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1322300號卷第145、146頁) 鈦霖公司 32 林幸宜 110年1月2日下午2時33分前某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賺現金之不實廣告,佯稱:在聖富娛樂城賺錢,需先儲值匯款云云,致林幸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2日下午2時33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林幸宜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74至177、181至18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89至193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4月7日派管字第11004070005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0233400號卷第179、180頁) 鈦霖公司 110年1月10日下午8時35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33 陳秀華 109年12月30日某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網路上刊登兼職之不實廣告,向陳秀華佯稱:加入聖富娛樂城可以投資,一天可以多賺一千多塊,且有專案可投資,投資5萬可賺40萬,可保本,後改稱沒保本,並將陳秀華帳號封鎖云云,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10日上午9時34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陳秀華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轉帳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4483號卷第9至11、1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110年度偵字第14483號卷第21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3日派管字第11003030015號函(110年度偵字第14483號卷第23、24頁) 鈦霖公司 34 朱雅芬 109年12月間某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臉書刊登投資之不實廣告,經朱雅芬以LINE聯繫後,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朱雅芬佯稱:加入晨星娛樂城匯款1000元後玩遊戲可贏錢,要提領所贏得的錢就要先行匯錢云云,致朱雅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1月10日下午5時50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朱雅芬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交易明細(里警偵字第11032177400號卷第1至4、41至42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里警偵字第11032177400號卷第10、14、16至17、33、35至36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4月8日派管字第11004080005號函(里警偵字第11032177400號卷第50頁正面及背面) 鈦霖公司 110年1月10日下午5時55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10日下午9時12分許 1,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35 劉珍玥 110年1月18日下午3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透過聊天軟體認識劉珍玥,並介紹劉珍玥至博奕網站投資,佯稱:穩賺不賠,欲領取獲利需刷信用卡云云,致劉珍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GSBET網站刷信用卡。 110年1月18日下午3時38分許 30,000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劉珍玥於警詢之陳述,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7日廚字第1100039347號函暨所附金融卡消費明細單(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78598號卷第23至25、29至35、39至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78598號卷第129、133、135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4月14日派管字第11004140004號函(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78598號卷第43至45頁) 鈦霖公司 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2分許 30,000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3分許 30,000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6分許 30,000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110年1月18日下午4時17分許 20,000元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36 杜泰明 110年2月8日上午11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在蝦皮刊登販賣顯卡之不實廣告,向杜泰明佯稱:急需用錢,想先匯款後再寄出貨品云云,致杜泰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8日中午12時1分許 18,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杜泰明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300200號卷第1至2、87、8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300200號卷第81至85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3月3日派管字第11003230008號函(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072300200號卷第15、16頁) 鈦霖公司 37 蘇暐程 110年1月8日某時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交友軟體及LINE向蘇暐程佯稱:可投資千禧娛樂賭博網站可賺錢,但要儲值30倍代幣及權利金才可領出云云,致蘇暐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2月16日下午6時35分許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 (訂單編號00000000000000) ①證人蘇暐程於警詢之陳述,及其所提出存摺交易明細(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534851號卷第3、5、8、1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534851號卷第23、25、33頁) ③派維爾公司110年7月14日派管字第11007140009號函(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534851號卷第43、44頁) 鈦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