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陳立丰、林昶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陳立丰 被 告 林昶震 詮嘉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就被告涉犯刑事案件部分,迄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以,本件刑事案件既尚未繫屬於本院,依照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