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黃右萱、姚怡菁、陳狄建
- 法定代理人高瑩芝
- 原告楊世聖
- 被告洪南輝、統茂燃料導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2號 原 告 楊世聖 訴訟代理人 呂文文律師 林石猛律師 被 告 洪南輝 統茂燃料導管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瑩芝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交簡字第186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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