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5號
- 原告
- 吳美真
- 原告
- 李義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凱禛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嘉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亮妤律師
- 被告
- 林志峯
- 被告
- 左營企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李銘朝
上列被告因被告林志峯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審交訴字第95號),其中被告左營企業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林志峯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