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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陳狄建

  • 當事人
    尤祝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7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祝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5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尤祝華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尤祝華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2款所列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 用,復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22日6時30分許,在高雄 市○○區○○路00巷00號之房間內,以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 食煙霧之方式,以及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因警偵辦另案被告陳立明毒品案,於112年3月22日11時3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 索時,因尤祝華在場為警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復經警於同日15時13分許採集尤祝華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尤祝華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 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尤祝華前於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000年0月0日出 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其於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檢察官依前開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警卷第3頁至第6頁;毒偵卷第13頁至第19、23、55、56頁;審易卷第128、147、150、153頁),復有本院112年聲搜 字第160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里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屏東縣○○○○○里○ ○○○○○○○○○○○○○○號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里偵查00000000 )、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檢體編號:R112X00000-000)、搜索照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329號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22日橋檢春雲112毒偵574字第1129039025號函、屏東縣○○○里○○○000○0○00○里○○○○00000 000000號函(含偵查報告)等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4頁至第24頁;毒偵卷第27頁至第35頁、第39、41、45、46頁、第101頁至第107頁、第113頁至第119頁;前科表卷宗;審易卷第63頁至第69頁);又被告經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鑑驗結果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7「備註」欄所示)之事實,亦有前揭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73頁至第83頁、第89頁至第95頁、第101頁至第107頁、第113頁至第119頁)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前持有各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於民國110年8月3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於111 年5月1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事實,業經公 訴意旨指明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案確定判決為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案所犯施用毒品罪,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猶於執行完畢後再犯本件罪質、罪名相同案件,顯見其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被告復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罪責之事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至被告固於警詢時供稱本案所施用毒品犯行之毒品來源為綽號「阿和」之男子(警卷第5頁),然本案未因被告之供述 而查獲上游即「阿和」之人,有前揭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22日橋檢春雲112毒偵574字第1129039025號函、屏東縣○○○里○○○000○0○00○里○○○○00000000000號函(含偵查報告 )附卷可佐(審易卷第63頁至第69頁),是被告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㈣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竟無視政府宣導並嚴格查緝之禁毒政策,仍為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戒除毒癮,另再施用毒品,顯見其自制力不足,然念其所犯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尚未對他人造成實害。另參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近年來因施用毒品案件論罪科刑之次數(構成累犯之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目前從事務農、月收入約3萬元、離婚、有3個已成年子女、獨居、不需扶養他人(見審易卷第153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海洛因香菸1支、附表一編號2所示 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已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 告沒收之。至包裝附表編號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而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之吸食器、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殘 渣袋,經鑑驗後,分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物,送驗結 果亦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均業如前述,足認上開扣案物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難以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 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殘渣袋2個及葡萄糖15包,為被 告所有且供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承明確(毒偵卷第55至56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㈣至其餘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或非被告所有,或與被告所涉本案犯行無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翊淳提起公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獻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警卷第21、22頁) 1 海洛因香菸 1支 尤祝華 ①檢體說明: 2.14公克(含袋初秤重),使用過,淨重0.8491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0.7484公克 ②檢驗結果: 檢出海洛因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報告編號3504D027號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117頁) 11 2 安非他命 1包 尤祝華 ①檢體說明: 白色結晶2.24公克(含袋初秤重),淨重1.9437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1.9375公克 ②檢驗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報告編號3504D026號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113頁) 9 3 安非他命吸食器 1支 尤祝華 ①檢體說明: 1.05公克(含袋初秤重) ②檢驗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微量N-N-二甲基安非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報告編號3504D016號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73頁) 4 4 安非他命吸食器 1支 尤祝華 ①檢體說明: 1.76公克(含袋初秤重),玻璃有破碎 ②檢驗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報告編號3504D017號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77頁) 5 5 安非他命吸食器 1支 尤祝華 ①檢體說明: 19.85公克(含袋初秤重) ②檢驗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微量N-N-二甲基安非他命(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報告編號3504D018號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81頁) 6 6 藥鏟 2支 尤祝華 ㈠ ①檢體說明: 0.56公克(初秤重) ②檢驗結果: 檢出海洛因、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報告編號3504D020號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89頁) 8 ㈡ ①檢體說明: 0.73公克(初秤重) ②檢驗結果: 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報告編號3504D021號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93頁) 8 7 殘渣袋 2個 尤祝華 ㈠ ①檢體說明: 0.36公克(含袋初秤重),有少許粉末 ②檢驗結果: 檢出海洛因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報告編號3504D023號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101頁) 10 ㈡ ①檢體說明: 0.35公克(含袋初秤重),有少許粉末 ②檢驗結果: 檢出海洛因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報告編號3504D024號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105頁) 10 8 殘渣袋 2個 尤祝華 ㈠ ①檢體說明: 0.34公克(含袋初秤重) ②檢驗結果: 未檢出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報告編號3504D022號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85頁) 10 ㈡ ①檢體說明: 0.32公克(含袋初秤重) ②檢驗結果: 未檢出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報告編號3504D025號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109頁) 10 9 葡萄糖 15包 尤祝華 18 附表二:(非被告所有、與本案無關)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警卷第21、22頁) 1 OPPO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劉志遠 1 2 PRODUCT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曾素娥 2 3 SAMSUNG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尤祝華 3 4 安非他命吸食器 1支 ①檢體說明: 10.38公克(含袋初秤重),玻璃有破碎 ②檢驗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微量N-N-二甲基安非他命(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報告編號3504D019號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85頁) 7 5 夾鍊袋 1包 12 6 包裝袋 1包 13 7 電子磅秤 1個 ①檢體說明: 85.32公克(初秤重),有Marlboro字樣 ②檢驗結果: 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報告編號3504D028號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121頁) 14 8 安非他命吸食器 1支 ①檢體說明: 4.92公克(含袋初秤重) ②檢驗結果: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微量N-N-二甲基安非他命(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報告編號3504D029號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125頁) 15 9 使用過注射針筒(含血) 1支 ①檢體說明: 2.88公克(含袋初秤重),內有紅棕色(黏稠狀),淨重1.5992公克(精秤重),驗餘重量1.4994公克 ②檢驗結果: 檢出嗎啡、可待因、微量6-乙醯嗎啡(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報告編號3504D030號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129頁) 16 10 使用過注射針筒 2支 ㈠ ①檢體說明: 1.88公克(含袋初秤重) ②檢驗結果: 未檢出(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報告編號3504D031號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133頁) 17 ㈡ ①檢體說明: 1.87公克(含袋初秤重) ②檢驗結果: 未檢出(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29日報告編號3504D032號成分鑑定報告,見毒偵卷第137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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