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智易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瀞瑩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瀞瑩明知「韓國Enaak小雞麵」之商品照片(下稱系爭照片),係告訴人超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及美術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利用行動電話或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下載系爭照片而重製之,隨後再以行動電話或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將系爭照片之圖檔接續上傳至其以蝦皮拍賣帳號「sa373737」(賣場名稱:參拾柒號本舖)所刊登標題為「現貨韓國熱銷ENAAK韓式小雞麵$6」之拍賣網頁,公開傳輸供不特定人得於各自選定之時間上網瀏覽系爭照片,而以上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因告訴人於111年8月9日上網瀏覽,發現前開拍賣網頁刊有系爭照片,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王瀞瑩被訴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於112年9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