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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7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張瑋珍彭志崴石育恩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正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正杰涉犯妨害名譽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且檢察官亦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爰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石育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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