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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228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菁黄筠雅蔡旻穎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妍禎
選任辯護人
王俊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五日所為一一二年度易字第一○○號案件中有關林妍禎被訴公然侮辱犯行部分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為之。

理由

一、被告林妍禎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685號提起公訴,前由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00號案件審理,其中有關被告林妍禎被訴強制罪、公然侮辱犯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告訴人具狀撤回本刑事案件告訴,此有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228號卷第31頁),而依刑法第314條,公然侮辱罪需告訴乃論,則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自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因認就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部分有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有關被告所犯公然侮辱犯行改行簡易判決部分,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 菁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22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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