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2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妍禎
- 選任辯護人
- 王俊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五日所為一一二年度易字第一○○號案件中有關林妍禎被訴公然侮辱犯行部分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為之。
理由
一、被告林妍禎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3685號提起公訴,前由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00號案件審理,其中有關被告林妍禎被訴強制罪、公然侮辱犯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5日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告訴人具狀撤回本刑事案件告訴,此有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228號卷第31頁),而依刑法第314條,公然侮辱罪需告訴乃論,則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自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因認就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部分有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有關被告所犯公然侮辱犯行改行簡易判決部分,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