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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7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黃右萱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石承峮

上列受刑人因對成年人犯乘機性交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對成年人犯乘機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4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4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60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右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76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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