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1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10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天琦
- 選任辯護人
- 王翊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798號、111年度偵字第4027號、111年度偵字第4029號、111年度偵字第4327號、111年度偵字第6370號、111年度偵字第4292號、111年度偵字第6808號、111年度偵字第15362號、112年度偵字第3861號),暨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292號、111年度偵字第6808號、111年度偵字第15362號、112年度偵字第3861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292號、111年度偵字第6808號、111年度偵字第15362號、112年度偵字第386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