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7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品玟
- 被告
- 林維真
- 選任辯護人
- 陳者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許家菱」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俞璇」。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將合議庭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陳俞璇」誤載為「法官許家菱」,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