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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8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瑋珍林昱志陳凱翔

原告
陳正洲 (住居所詳卷)
被告
林嘉政

李依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李依蓉雖非本件刑事案件針對原告部分之被告,但其為民法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民法第185條),是原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部分,應亦屬合法。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陳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智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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