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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交簡字第233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孫文玲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SENOBIO RHOCEL MONTALLANA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SENOBIO RHOCEL MONTALLANA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SENOBIO RHOCEL MONTALLANA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6毫克之狀態下,仍執意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除不顧己身安全外,更漠視往來公眾之人身安全,殊值非難;惟念被告為菲律賓籍,於我國前無犯罪紀錄,本件係屬酒駕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未肇事造成實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自述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而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查被告為菲律賓籍之外國人,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來臺之移工,居留期限至民國113年1月17日,現於我國為合法居留等情,有被告之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並非暴力犯罪或重大犯罪,且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品行尚佳,且其於我國尚有正當工作且合法於我國居留等節,信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認無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郡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孫文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682號
  被   告 SENOBIO RHOCEL MONTALLANA (菲律賓籍)
               (中文姓名:洛瑟)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洛瑟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附近某卡拉OK飲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
    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時4
    0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時55分許,行
    經高雄市楠梓區德賢路530巷口前時,因夜間行駛未開啟大
    燈而為警攔查,而於同日3時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為每公升0.66毫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洛瑟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
    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郭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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