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明呈姚怡菁李冠儀

原告
陳國成
原告
王貴燕
原告
蔡○翔 (住址詳卷)
原告
蔡○塏 (住址詳卷)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文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仁達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珮瑜律師
被告
潘志郁
被告
鴻運聯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金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交簡字第1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李冠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