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陳恩愛
- 原告
- 劉秀惠
- 原告
- 林靖芳
- 原告
- 林靖文
- 原告
- 林靖芸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衣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心慈律師
- 被告
- 王煌榮
- 被告
- 緬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福祥
- 被告
- 同益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曾金花
- 被告
-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火坤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煌榮被訴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陳恩愛等人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