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顏○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8號 原 告 顏○允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瑜 法定代理人 顏○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被 告 王緯國 博登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孔良禛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王緯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97號 ,嗣改分為112年度交簡字第179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