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8號
- 原告
- 顏○允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瑜
- 兼法定代理人
- 顏○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俊樂律師
- 被告
- 王緯國
- 被告
- 博登物流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孔良禛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王緯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97號,嗣改分為112年度交簡字第179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