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阮氏曼、梁宸鑫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0號 原 告 阮氏曼 被 告 梁宸鑫 上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告梁宸鑫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32號,嗣改分為112年度交簡字第2629號),其中被告上鐵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梁宸鑫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