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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右萱陳狄建姚怡菁

原告
阮氏曼
被告
梁宸鑫
被告
上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告梁宸鑫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32號,嗣改分為112年度交簡字第2629號),其中被告上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梁宸鑫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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