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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黃右萱姚怡菁陳狄建

原告
楊世聖
訴訟代理人
呂文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被告
洪南輝
被告
統茂燃料導管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瑩芝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交簡字第18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狄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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