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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04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林永村黃志皓孫文玲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明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836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明政與蔡岳峯(所涉與李明政共同竊盜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賴正忠均為朋友關係,蔡岳峯與賴正忠則互不認識,被告知悉蔡岳峯有木頭之需求,且賴正忠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下稱本案地點)庭院內擺放有大量木頭,被告亦明知賴正忠並未同意其等進入本案地點,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12日10時7分許,未經賴正忠同意,邀集不知情之蔡岳峯,一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進入本案地點之庭院內,以此方式侵入本案地點,被告並徒手竊取本案地點庭院所擺放之香樟、沉香各1塊及本案地點倉庫內所擺放之檜木1塊,共竊取3塊木頭,得手後隨即逃離本案地點。嗣賴正忠發覺遭侵入後竊盜而報警,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及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於112年10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孫文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42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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