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0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明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836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明政與蔡岳峯(所涉與李明政共同竊盜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賴正忠均為朋友關係,蔡岳峯與賴正忠則互不認識,被告知悉蔡岳峯有木頭之需求,且賴正忠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下稱本案地點)庭院內擺放有大量木頭,被告亦明知賴正忠並未同意其等進入本案地點,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12日10時7分許,未經賴正忠同意,邀集不知情之蔡岳峯,一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進入本案地點之庭院內,以此方式侵入本案地點,被告並徒手竊取本案地點庭院所擺放之香樟、沉香各1塊及本案地點倉庫內所擺放之檜木1塊,共竊取3塊木頭,得手後隨即逃離本案地點。嗣賴正忠發覺遭侵入後竊盜而報警,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及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於112年10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