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298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登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056號),本院認不宜依簡易程序審理(112 年度交簡字第1298號),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廖登發於民國112 年8 月31日7 時起至同日8 時31分間之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九龍殯儀館後方員工停車場,見龔俊龍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該處而無人看管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自備之鑰匙(已扣案)啟動龔俊龍所有上揭機車,得手後騎乘離去。嗣於112年8月31日10時5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廖登發騎乘上開機車,為警所查獲,並當場扣得廖登發自備之鑰匙1把,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6 款、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規定「被告死亡者」,係指為法院在訴訟進行中知悉被告已死亡而言(最高法院59年台非字第162 號判決意旨參照),若係在起訴前死亡,其為訴訟主體之人格已消滅,應不得起訴,若予起訴,其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直至112 年12 月13日始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 年12月13日函上本院收件之章戳所蓋日期可憑(本院卷第3 頁),惟被告前於112 年9 月20日已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證(本院卷第45頁),被告既已於案件繫屬法院前死亡,依上述說明檢察官即應為不起訴處分,然檢察官仍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上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 項規定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程序顯已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1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