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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智易字第6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姚怡菁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瀞瑩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瀞瑩明知「韓國Enaak小雞麵」之商品照片(下稱系爭照片),係告訴人超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及美術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利用行動電話或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下載系爭照片而重製之,隨後再以行動電話或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將系爭照片之圖檔接續上傳至其以蝦皮拍賣帳號「sa373737」(賣場名稱:參拾柒號本舖)所刊登標題為「現貨韓國熱銷ENAAK韓式小雞麵$6」之拍賣網頁,公開傳輸供不特定人得於各自選定之時間上網瀏覽系爭照片,而以上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因告訴人於111年8月9日上網瀏覽,發現前開拍賣網頁刊有系爭照片,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王瀞瑩被訴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於112年9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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