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80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禾豐國際商社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兼代表人
- 夏碩亜
- 被告
- 維娜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代表人
- 謝琴梅
- 被告
- 銘南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代表人
- 杜啓瑞
- 被告
- 詹民強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彥姍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禾豐國際商社有限公司、夏碩亜、維娜科技有限公司、銘南有限公司、詹民強均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