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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80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林永村黃志皓黃逸寧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禾豐國際商社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代表人
夏碩亜
被告
維娜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表人
謝琴梅
被告
銘南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表人
杜啓瑞
被告
詹民強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彥姍律師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禾豐國際商社有限公司、夏碩亜、維娜科技有限公司、銘南有限公司、詹民強均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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