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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447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黃右萱陳狄建姚怡菁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文岳

吳博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鄭文岳、吳博雲涉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447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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