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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2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林永村黃逸寧黃志皓

原告
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惠君
被告
黃顏素媛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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