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本圓食品有限公司、黃錦源、洪承賦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本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源 被 告 洪承賦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2年度簡字第8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洪承賦被訴誣告案件,經原告本圓食品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