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石承峮
上列受刑人因對成年人犯乘機性交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對成年人犯乘機性交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4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4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60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訴字第2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