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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字第2號

違反商標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張瑋珍彭志崴林昱志

自訴人
伊詩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嘉容
自訴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自訴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自訴代理人
蔡㚡奇律師
被告
劉慧美 (馬來西亞國籍)
選任辯護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原定民國113年10月4日下午4時宣判,惟查該日因天氣因素而經主管機關宣布停止上班,爰延展宣判日期為113年10月7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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