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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1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張瑋珍石育恩林昱志

上訴人
即被告
傅建龍
選任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變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傅建龍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3月28日即具狀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石育恩

                  法 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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