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忠揚、王連豐、黃五福、王肇民、黃家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忠揚 選任辯護人 司幼文律師 被 告 王連豐 選任辯護人 林水城律師 被 告 黃五福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王肇民 選任辯護人 陳意青律師 被 告 黃家清 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6515、17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共貳拾捌罪,均免刑。 二、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共貳拾捌罪,各處如同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三、戊○○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共柒罪,各處如同表該等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四、乙○○犯如附表一編號8、19至23所示共陸罪,各處如同表該等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五、己○○犯如附表一編號9至11、24至28所示共捌罪,各處如同 表該等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丙○○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至112年6月5日止,擔任高雄市後 備指揮部(以下除法規或文書名稱、收據抬頭仍記載全銜外,餘均簡稱高雄後指部)後備軍人服務科雇二等連絡員,負責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下稱大樹輔導中心)各級會報召開、各項後備服務工作推展及各項經費申請核銷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甲○○自107年1月1日起擔任大樹輔導中心秘書,而戊○○ 、乙○○、己○○則分別於106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 戊○○)、110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乙○○)、111年 1月1日起(己○○)擔任大樹輔導中心主任,甲○○、戊○○、乙 ○○、己○○四人分別負責審核及經辦大樹輔導中心向高雄後指 部申請經費及核銷相關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 二、丙○○、甲○○、戊○○、乙○○、己○○均明知高雄後指部補助之款 項,應依「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輔導中心財務管理規定」、「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財務管理具體作法」等規定辦理核銷,詎上開五人為籌措大樹輔導中心聚餐之酒錢、郵資、紅白包等無法核銷之費用,竟分別實行下列行為: ㈠丙○○、甲○○、戊○○共犯附表二編號1至7犯行部分:丙○○、甲○○、戊○○均明知附表二編號1至7之A欄所載會議並 未實際召開,故未據此採購該等編號所對應C欄之桌餐,竟共同意圖為大樹輔導中心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丙○○出具小額採購 申購單向高雄後指部申請經費,再由甲○○、戊○○分別蒐集已 蓋妥阿珠鱔魚意麵、興達港海鮮小吃店等獨資商號店章與負責人私章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以供不實核銷之需(無證據證明提供空白收據之店家人員知悉收據日後將用作不實核銷)。其後即推由丙○○在具私文書性質之空白免用統一發 票收據上,逾越該等店家簽具授權之範圍,虛偽填載附表二編號1至7之E欄所示不實內容,與在原屬甲○○業務上所掌同 表B欄開會通知單、簽到冊(下合稱①類文書)、附表二D欄 送請核銷之函文(下稱②類文書)為該等欄位所示不實登載,丙○○復於自己職務上所掌「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小額採購核 銷單」此公文書(下稱③類文書)上,登載附表二編號1至7之C欄所示不實內容,再黏貼偽造完成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後,繼而將①、②、③類文書連同不詳時日拍攝之活動照片, 以個別採購案為單位提交予高雄後指部而行使之。經逐級陳核由不知情之高雄後指部主計室、監察官等人員審查後陷於錯誤,誤認大樹輔導中心確有辦理上開小額採購案,而如數撥款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大樹輔導中心所申設,下稱甲帳戶)內,以此方式詐得附表二編號1至7之F欄所示款項既遂(共計新臺幣〈下同〉12萬8,5 00元),再由甲○○臨櫃提領,足以生損害於阿珠鱔魚意麵即 吳桂珠、興達港海鮮小吃店即吳靜宜,及高雄後指部管理經費之正確性。 ㈡丙○○、甲○○、乙○○共犯附表二編號8、19至23犯行部分: 丙○○、甲○○、乙○○均明知附表二編號8之A欄所載活動並未實 際舉辦,故未據此採購該編號所對應C欄之便當商品,亦明知大樹輔導中心並未實際進行附表二編號19至23之A欄所示採購案,竟共同意圖為大樹輔導中心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丙○○出 具小額採購申購單向高雄後指部申請經費,並陸續蒐集已蓋妥利鴻商行、淵源商店、一茗茶行、傳聲禮品行等獨資商號店章與負責人私章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以供不實核銷之需(無證據證明提供空白收據之店家人員知悉收據日後將用作不實核銷)。其後即推由丙○○在具私文書性質之空白免 用統一發票收據上,逾越該等店家簽具授權之範圍,虛偽填載附表二編號8、19至23之E欄所示不實內容,與在原屬甲○○ 業務上所掌附表二編號8相關之①類文書,及編號8、19至23相關②類文書上,為該等編號對應之D欄所示不實登載,丙○○ 復於自己職務上所掌③類文書上,登載附表二編號8、19至23 之C欄所示不實內容,並黏貼偽造完成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後,繼而將①、②、③類文書連同不詳時日拍攝之活動或驗收 照片,以個別採購案為單位提交予高雄後指部而行使之。經逐級陳核由不知情之高雄後指部主計室、監察官等人員審查後陷於錯誤,誤認大樹輔導中心確有辦理上開小額採購案,而如數撥款至甲帳戶內,以此方式詐得附表二編號8、19至23之F欄所示款項既遂(共計6萬6,756元),再由甲○○臨櫃提 領,足以生損害於利鴻商行即曾鈺、淵源商店即陳美連、一茗茶行即吳美月(起訴書誤載為「蔡美月」,應予更正)、傳聲禮品行即鄭何麗珠,及高雄後指部管理經費之正確性。㈢丙○○、甲○○、己○○共犯附表二編號9至11、24至28犯行部分: 丙○○、甲○○、己○○均明知附表二編號9至11之A欄所載會議並 未實際召開,故未據此採購該等編號所對應C欄之桌餐或便當,亦明知大樹輔導中心並未實際進行附表二編號24至28之A欄所示採購案,竟共同意圖為大樹輔導中心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丙○○出具小額採購申購單向高雄後指部申請經費,其等並 陸續蒐集已蓋妥連豐商號、阿珠鱔魚意麵、五福飯店、利登茗茶、有禮企業社、淵源商店、一茗茶行等獨資商號店章與負責人私章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以供不實核銷之需(無證據證明提供空白收據之店家人員知悉收據日後將用作不實核銷)。其後即推由丙○○在具私文書性質之空白免用統一 發票收據上,逾越該等店家簽具授權之範圍,虛偽填載附表二編號9至11、24至28之E欄所示不實內容,與在原屬甲○○業 務上所掌附表二編號9至11相關之①類文書上、附表二編號9至11、24至28相關②類文書上,為該等編號對應之B欄、D欄 所示不實登載,丙○○復於自己職務上所掌③類文書上,登載 附表二編號9至11、24至28之C欄所示不實內容,並黏貼偽造 完成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後,繼而將①、②、③類文書連同不 詳時日拍攝之活動或驗收照片,以個別採購案為單位提交予高雄後指部而行使之。經逐級陳核由不知情之高雄後指部主計室、監察官等人員審查後陷於錯誤,誤認大樹輔導中心確有辦理上開小額採購案,而如數撥款至甲帳戶內,以此方式詐得附表二編號9至11、24至28之F欄所示款項既遂(共計10 萬3,510元),再由甲○○臨櫃提領,足以生損害於阿珠鱔魚 意麵即吳桂珠、五福飯店、一茗茶行即吳美月、淵源商店即陳美連、利登茗茶即潘意崡、有禮企業社即吳俊良、連豐商號即林螢螢,及高雄後指部管理經費之正確性。 ㈣丙○○、甲○○共犯附表二編號12至18犯行部分: 丙○○、甲○○均明知大樹輔導中心並未實際進行附表二編號19 至23之A欄所示採購案,竟共同意圖為大樹輔導中心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丙○○出具小額採購申購單向高雄後指部申請經費, 其等並陸續蒐集已蓋妥可佳攝影社、連豐商號、傳聲禮品行等獨資商號店章與負責人私章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以供不實核銷之需(無證據證明提供空白收據之店家人員知悉收據日後將用作不實核銷)。其後即推由丙○○在具私文書性 質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逾越該等店家簽具授權之範圍,虛偽填載附表二編號12至18之E欄所示不實內容,與在原屬甲○○業務上所掌附表二編號12至18相關②類文書上,為 該等編號對應之D欄所示不實登載,丙○○復於自己職務上所 掌③類文書上,登載附表二編號12至18之C欄所示不實內容, 並黏貼偽造完成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後,繼而將②、③類文書 連同不詳時日拍攝之驗收照片,以個別採購案為單位提交予高雄後指部而行使之。經逐級陳核由不知情之高雄後指部主計室、監察官等人員審查後陷於錯誤,誤認大樹輔導中心確有辦理上開小額採購案,而如數撥款至甲帳戶內,以此方式詐得附表二編號12至18之F欄所示款項既遂(共計8萬8,200元),再由甲○○臨櫃提領,足以生損害於可佳攝影社即蔡秀 美(起訴書誤載為「蔡秀鎂」,應予更正)、連豐商號即林螢螢、傳聲禮品行即鄭何麗珠,及高雄後指部管理經費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下稱廉政署南調組)移送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作為認定被告丙○○ 、甲○○、戊○○、乙○○、己○○五人(下稱被告五人)犯罪之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於本院審判程序時,檢察官、被告五人暨其等之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訴二卷第438至439頁),本院並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另審酌此等證據資料作成時並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無其他依法應排除證據能力之情形,乃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均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各據證人吳榮源、蔡國海(上二人均曾擔任大樹輔導中心輔導組長)、王耿郁(高雄後指部主計室主任)於廉政署詢問及偵訊,與證人吳桂珠、吳靜宜於廉政署詢問時證述明確(調六卷第331至338、391至396、443至447、471至474、489至497頁、他一卷第89至94頁、他七卷第113 至116、177至180頁),並有112年1月30日刑事自首狀(他 一卷第3至6頁)、大樹輔導中心收支登記簿內頁影本或照片(調三卷第89至99頁)、高雄後指部112年7月19日後高雄服字第1120013553號函暨所附調案明細表、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人員簡歷冊、資料表、勞動契約書、高雄後指部後服科業務職掌表、大樹輔導中心主任、秘書任期表、高雄市後備指揮部107年後備軍人輔導中心財務管理規定暨附件、高雄市 後備指揮部108年後備軍人輔導中心財務管理規定暨附件、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109年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財務管理具體作 法暨附件、高雄市後備指揮部110年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財務 管理具體作法暨附件、高雄市後備指揮部111年後備軍人輔 導組織財務管理具體作法暨附件、國防部112年7月28日國主財會字第1120201836號函暨附件、大樹輔導中心108至110年輔導幹部基本資料、扣押物編號1-2-16即109年人事評議會 資料影本(調七卷第3至5、7至102、193至195、475至481頁)、甲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暨扣案存摺封面照片、被告丙○○如 附表三編號44行動電話內之對話擷圖、扣押物編號1-2-11筆記本內頁影本(調九卷第207、289、295至352、361至373頁)、被告己○○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8行動電話內之擷圖資料( 他二卷第289至313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8日儲字第1121259056號函暨所附甲帳戶之申請變更帳戶事 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法務部廉政署112年11月29 日廉南玉112廉查南31字第11217036920號函所附被告丙○○之 刑事陳報狀與附表、高雄後指部112年12月28日後高雄服字 第1120025560號函所附法規資料(訴一卷第149至162、165 至169、321至342頁),及附表二「佐證書證」欄所列證據 方法、附表三所列搜索扣押書證附卷可參,並經被告五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及於偵審證述彼此參與情節綦詳(調一卷第21至44頁、調二卷第675至682、789至795、857至870頁、調三卷第15至48頁、調五卷第17至28、195至208頁、調六卷第17至33頁、他一卷第409至415頁、他二卷第317至327頁、他三卷第173至185頁、他四卷第651至657頁、他六卷第353至362頁、訴二卷第8至15、67至77、167至211、440至448頁)。足認被告丙○○、甲○○、乙○○及己○○於偵查及審判中 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可堪採認。 ㈡被告戊○○被訴事實欄二㈠犯行之補充說明: 被告戊○○於本案審理前階段,固僅就自己有經手空白收據之 其中三次採購案坦認犯罪,辯稱其主觀犯意僅有未必故意,並否認其餘四次犯行(訴二卷第8至15、166、442頁),然 嗣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願就全部被訴事實為認罪之表示,復表示不再爭執主觀犯意類型(訴二卷第447至448頁)。而其在檢察官偵訊時,業已自承曾聽聞甲○○表達經費不足需要 空白收據,應是要以空白收據核銷原來無法核銷之支出項目,且曾建議甲○○使用自家雜貨店開立收據支應等情節綦詳( 他三卷第173至185頁);復綜參證人即共同被告丙○○所證: 戊○○有授權我使用主任長條戳章,其曾向我提及不論如何想 辦法幫中心多弄點錢,交代我全權處理,我有表示均須實報實銷,若要找辦法就是假結報,但這行為會被關,戊○○有回 稱「是關你又不是關我」,我也曾與戊○○討論以辦餐會及購 買物品方式假核銷,才能弄到一些款項,戊○○所提供之收據 都是空白的,交給我的時候也知道是用在核銷,每次要辦核銷才會給我等語(調二卷第677至681頁、他四卷第654頁、 訴二卷第167至191頁),及甲○○證述略以:我會把每月收支 登記簿傳給戊○○看,主任會要我自己想辦法把數字變成正的 ,戊○○知道有些費用是無法申請核銷,也應該知道我跟丙○○ 有用不實會議聚餐、物品採購名義,檢具不實收據申請核銷中心作業費等語(調三卷第19至27頁、他六卷第355至358頁、訴二卷第191至210頁)可知,其二人一致指證被告戊○○知 悉因部分中心支出不符合核銷規定,會使用不實餐會或物品採購之名義進行假核銷一事,並全權委託丙○○辦理核銷事宜 ,則被告戊○○既與同案被告丙○○、甲○○事前同謀,並向店家 索取空白收據交予丙○○作為日後核銷之用,復實際過目甲○○ 按月製作之收支明細,則縱被告戊○○因全權委由被告丙○○處 理文書事宜,而未實際經手核銷流程,致其未必全然瞭解各次假核銷之具體情節,仍堪認其係基於直接故意參與各次犯行。基此堪認被告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所為自白,確 有其他證據方法可資補強而堪信與事實相符。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五人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丙○○、甲○○、戊○○事實欄二㈠;被告丙○○、甲○○、乙○ ○就事實欄二㈡;被告丙○○、甲○○、己○○針對事實欄二㈢;暨 被告丙○○、甲○○就事實欄二㈣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 、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同法第216條、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共犯關係及罪數 ⒈被告丙○○、甲○○、戊○○針對事實欄二㈠所載犯行,及被告丙○○ 、甲○○、乙○○就事實欄二㈡犯行,暨被告丙○○、甲○○、己○○ 針對事實欄二㈢所示犯行,與被告丙○○、甲○○所涉事實欄二㈣ 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分別成立共同正犯。又被告五人實行各次犯行過程中,透過不知情之高雄後指部主計室、監察官等人員審查核銷案,據以取得撥款,應成立間接正犯。 ⒉次者,被告五人所涉偽造私文書、在職務所掌公文書或業務所掌文書上登載不實等低度行為,各為嗣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要旨參照)。觀諸被告五人本案犯罪目的無非係欲詐得補助款,以彌補大樹輔導中心不符合核銷規定之既有應酬支出,而為使前開犯行得以順遂,乃推由被告丙○○在其等向商家索要之空白收據上填載 不實消費內容、製作內容不實之開會通知、簽到冊、送請核銷函文、小額採購核銷單,進而作為附件辦理核銷,則依其等整體犯罪計畫以觀,於各採購案所實行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舉,雖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行為時間仍有部分合致並相互交錯,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若予以數罪併罰恐有過度評價之虞,揆諸上開說明,即應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將之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從而其等各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 ⒊附表二所示共28件採購案,辦理時間乃明確可分,製作內容不實文書之情節及共犯結構亦有所差異,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故被告丙○○、甲○○各自所涉二十八罪,及被告戊○○ 、乙○○與己○○所犯各七罪、六罪、八罪,俱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丙○○諭知免刑之說明 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同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法上所謂自首,乃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受裁判之謂。 ⒉經查,被告丙○○前於112年1月30日向橋頭地檢署遞送刑事自 首狀,表達自身從107年11月到職擔任聯絡員後,即實際處 理本為秘書甲○○權責範圍之經費核銷作業,歷任主任戊○○、 乙○○及己○○亦均以甲○○較忙為由,要求其多加擔待,而有部 分督導區會報、全民國防宣教會議、物品採購並未實際辦理,卻使用虛偽資料辦理假核銷,待高雄後指部撥付款項至甲帳戶後,再由甲○○領出並控管等具體犯罪情節,其後經諮詢 從事法律工作之友人,驚覺恐涉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幾經思考後決定自首申告自己罪行;而橋頭地檢署於收狀後即分案偵辦,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規定,檢附上開刑事自首狀 影本為附件,函請廉政署南調組協助調查(發函時間為112 年2月15日);其後被告丙○○再於112年3月15日向廉政署南 調組出具刑事陳報狀,將自身涉及虛偽核銷之各次採購案日期、經費來源、具體事實及證據詳予製表,並於同日接受詢問時說明假核銷流程、其他共犯之具體參與情形,廉政署南調組遂進一步通知各該關係人到案說明,並向高雄後指部調取爭議採購案之核銷資料後,備齊證據資料移送橋頭地檢署偵查起訴等節,業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確認無訛,並有前引之刑事自首狀、刑事陳報狀暨附件節本存卷可查。由上可知,被告丙○○係在偵查機關全未發覺本案犯行前,主動具狀申 告犯罪事實並表達願受裁判之意思,確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所稱「自首」之要件無訛,起訴書亦於犯罪事實欄明載「嗣因丙○○具狀供出上情而自首接受裁判,全案因而 查獲」等語在案(詳起訴書第6頁)。 ⒊承前所述,於被告丙○○上記時間具狀自首前,偵查機關既全 未發覺本件核銷不實之犯罪情事,自無可能得悉各次假核銷不法行為之共犯結構,堪認本案確係因被告丙○○於刑事自首 狀羅列同案被告甲○○、戊○○、乙○○及己○○之職稱及角色,並 於接受詢問時詳予說明犯罪歷程,方使偵查機關得以查獲其餘四名被告之具體犯行情節。再者,綜合被告五人之供述可知(訴二卷第15、71至75頁),各次採購案經高雄後指部撥款至甲帳戶內後,均是由被告甲○○攜帶甲帳戶存摺、印鑑章 前往郵局臨櫃提款,悉數用以彌補其先前為大樹輔導中心所支出無法核銷之應酬費用,亦即本案犯罪所得實際上係由被告甲○○支配管領,並未朋分予其餘共同被告,此外亦無積極 證據足認被告丙○○、戊○○、乙○○及己○○尚有因實行犯罪獲得 任何不法利益,其四人即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是以被告丙○○確實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免除其刑之 事由。 ⒋至於被告丙○○可予免除其刑之範圍究屬為何,本院衡酌犯罪 事實之輪廓在偵查階段本屬浮動狀態,且本案既係以被告丙○○遞送之刑事自首狀為偵查開端,業如前述,而囿於存在刑 事犯罪爭議之採購案將近30件,且證據資料原係由高雄後指部等上級機關保存,單憑被告丙○○之記憶或自行彙整之資訊 ,實難期完整無缺,尚須經偵查機關調取原始採購資料後逐一與被告丙○○確認,方能就犯罪嫌疑已跨越起訴門檻之事實 提起公訴。故附表二編號2、4此二次犯行,起初雖未據被告丙○○整理於112年3月15日刑事陳報狀之犯罪列表內,仍無礙 於其被訴全部二十八罪,均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予以免除其刑。 ㈣被告甲○○、戊○○、乙○○、己○○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之「累犯事實」,係對被告不利之事項,且基於刑法特別預防之刑事政策,此係被告個人加重刑罰之前提事實,單純為被告特別惡性之評價,與實體公平正義之維護並無直接與密切關聯,尚非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範圍,自應由檢察官負主張及指出證明方法之實質舉證責任,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證據資料,應經嚴格證明程序,即須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方能採為裁判基礎。如此被告始能具體行使其防禦權,俾符合當事人對等及武器平等原則,而能落實中立審判之本旨及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 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起訴書並未記載被告己○○構 成累犯之事實,亦未具體請求法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被告之刑,且公訴檢察官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此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揆諸前開裁判意旨,本院自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被告己○○之刑,而僅將其相關前科 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之量刑審酌事項(詳後述)。 ⒉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 ⑴貪污治罪條例為刑法之特別法,該條例第3條既有「與前條人 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之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適用,惟該條例第19條亦明定「本 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則於適用該第3條 而論處罪刑之情形,仍有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8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⑵查被告戊○○、乙○○、己○○均不具公務員身分,其三人各與被 告丙○○共同涉犯事實欄二㈠、㈡、㈢所載犯罪,除事前共同謀 議,並有蒐集、提供空白收據予被告丙○○使用外,其餘核銷 流程及所需文件均是授權由被告丙○○製作處理,則依該三人 之行為分擔情節,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丙○○相較,可罰性 顯然較輕,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被告戊○○、 乙○○、己○○所涉事實欄二㈠、㈡、㈢各次犯行分別減輕其刑。 ⑶關於辯護人為被告甲○○請求亦適用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 其刑一節(訴二卷第459頁),本院則審酌被告甲○○固然不 具公務員身分,然其在案發時所擔任秘書一職係有給職,且依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財務管理規定第6條,更職司辦理輔導 中心財務收支作業,而被告甲○○於本案各次採購案核銷過程 中,非僅與同案被告丙○○共同決定具體核銷事項,俟至款項 核付後更親自領款記帳、支配犯罪所得,則依其之行為分擔情節,可罰性並未低於具公務員身分之同案被告丙○○,乃認 被告甲○○本案各次犯行均無從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減輕 其刑。 ⒊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同條例 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附表二各次採購案所詐取之公有 財物數額均在5萬元以下,且各次採購案經撥款後,均係用 以填補被告甲○○先前為大樹輔導中心支出之公用應酬開銷, 依卷附事證未足證明被告甲○○私人有額外從中獲利,且被告 戊○○、乙○○及己○○均未分得任何犯罪所得等節,業如前載, 堪認其四人所犯情節均屬輕微,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就其等所涉各次犯行俱減輕其刑。 ⒋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 ⑴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5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8條 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旨在鼓勵被告於犯罪後勇 於自新,並防止證據滅失以兼顧證據保全,便於犯罪偵查。此規定係對被告所予之寬典,是有無符合自白要件,應就其所述之實質內容是否涉及「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的承認或肯定」而有助於犯罪之偵查為判斷。至其動機、詳簡、次數,嗣後有無翻異,皆非所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 上字第287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甲○○、乙○○、己○○部分 查被告甲○○已於偵查中自白事實欄二㈠、㈡、㈢所示利用職務 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他六卷第353至361頁),並繳交40萬元由橋頭地檢署扣押在案,有該署112年8月7日贓證物款收 據可佐(偵一卷第75頁);另被告乙○○、己○○先前亦於偵查 中自白各自所涉事實欄二㈡、㈢所示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財物犯行(他一卷第409至414頁、他二卷第317至327頁),且誠如前述其二人並未分得任何犯罪所得,自無繳交所得財物之問題。綜此可知,被告甲○○、乙○○、己○○均符合貪污治 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要件,俱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⑶被告戊○○部分 ①被告戊○○於偵審程序供稱僅提供、經手3張空白收據,其中1 張為興達港海鮮小吃店,另2張為阿珠鱔魚意麵,且其向阿 珠鱔魚意麵索取之時點為107年上旬甲○○剛接任秘書未久等 情(他三卷第178至179頁、訴二卷第11頁);其中所述關於提供興達港海鮮小吃店空白收據(即附表二編號6採購案之 核銷單據)部分,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丙○○證述確為被告戊 ○○所提供者無訛(調二卷第866頁),堪認確屬實在。又關 於被告戊○○向阿珠鱔魚意麵店家索取之空白收據張數,及嗣 後據以核銷之採購案究為哪幾次一節,本院審酌依全卷事證以觀,實無從積極證明被告戊○○所提供之該商家空白收據高 於其所自陳之2張,依罪疑有利於被告之法理,爰認定為2張。再參以同案被告丙○○於108年5月6日上午,曾傳送通訊軟 體訊息提醒甲○○提供2張阿珠鱔魚意麵之空白收據,將用來 辦理督導區會報(2萬元)、全民國防餐會(1萬3,500元) 之核銷(詳調九卷第299頁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而依 該對話進行之時間、所敘及會議名稱及經費數額,適與附表二編號2、3之採購案資訊相符,此節並據證人丙○○於廉政署 詢問及本院審判程序時,證稱其後甲○○有提供2張阿珠鱔魚 意麵之空白收據,作為附表二編號2、3採購案之核銷附件等語明確(調一卷第30至31頁、訴二卷第190頁);針對此節 證人甲○○則於審判程序時證稱:在上開對話過後,我有提供 自己向阿珠鱔魚意麵店家媳婦索要的空白收據給丙○○,至於 戊○○確實也曾透過我拿該店的空白收據轉交丙○○,戊○○應該 是在我提供自己所蒐集2張收據給丙○○前,將他蒐集的空白 收據拿給我,但丙○○有可能是在後面才使用等語在案(訴二 卷第203至206頁)。職是,依現存證據僅堪審認被告戊○○所 提供之2張阿珠鱔魚意麵空白收據,應係用於附表二編號2、3以外其他二次採購案(即附表二編號1、4、5、7其中二次 ),至於具體使用標的為何,依現存證據既已無從稽考,本院乃為被告戊○○之利益,認定係用於時序發生在前之附表二 編號1、4採購案。至於辯護人為被告戊○○辯護稱:其中1張 阿珠鱔魚意麵空白收據,應係用在附表二編號3之採購案一 節(訴二卷第324頁),要與上開對話擷圖及證人丙○○之證 述有悖,即難憑採。 ②次者,觀諸被告戊○○在廉政署之答辯要旨略為:我在擔任主 任期間不知道甲○○有用單據假核銷,我有聽甲○○說過會用空 白收據請款補貼酒水錢等無法核銷的支出,且為免遭懷疑,不能每次都用連豐商行的收據,所以我才幫忙拿了3張收據 ,我從廉政官所提示之資料研判附表二編號1至7的會議餐敘都是假的,關於認罪與否我要考慮,等我到檢察官那邊再解釋等語(調五卷第17至28頁);嗣於偵訊時則表示:甲○○有 說過經費不夠他會先墊錢的事,並要我有去吃飯的時候看能不能拿空白收據提供給他,我自己在想意思應該是要用空白收據核銷酒錢等無法核銷的項目,我有跟甲○○說可以用他的 雜貨店開收據來補,甲○○回稱他已經開很多了,我沒有檢察 官所說的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我只有拿三張空白收據給他們,並未填載收據或申請經費,況且附表二編號1至7之採購案總共需要7張收據等語(他三卷第173至185頁)。則由被 告戊○○前開偵查階段供述內容可知,其雖未明確表示認罪與 否,甚且主張自己並無該些犯行,然考其供述之梗概,實已對於自己所提供之三張空白收據,日後將會用於假核銷此犯罪事實主要部分為肯定之陳述,僅因其當時並無委任辯護人,復不諳共同正犯之法律理論,方會辯稱自己並非實際填載收據及辦理核銷之行為人,揆諸前開說明,被告戊○○前於偵 查中,就自己親自提供之空白收據所據以核銷之三次犯行,應已符合自白要件。而承前所載,本案可資審認被告戊○○提 供之空白收據,嗣後係用於附表二編號1、4、6所示採購案 ,且如前所載,高雄後指部撥款後,犯罪所得係由同案被告甲○○支配管領而未朋分予其他共犯,被告戊○○就此部分並無 繳交所得財物之問題,則被告戊○○針對附表二編號1、4、6 犯行,應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要件,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⑷又前載被告甲○○、戊○○、乙○○、己○○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 第2項前段要件之犯行,因考量其等犯罪情節仍應給予適度 之刑罰評價,爰認均不宜免除其刑,附此敘明。 ⒌刑法第59條 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 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而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38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 ⑴被告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其法定刑 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千萬元以下罰金,刑責乃屬嚴峻,惟同屬本條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行為 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亦未必盡同,所得之財產數額亦屬有別,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於此種情況下倘依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非不可依客觀犯行、主觀惡性及圖利之不正利益數額等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是就被告戊○○所涉附表二編號2、3 、5、7犯行以觀,各次詐取金額均僅1至2萬元之間,且依卷內事證除堪認其就此等犯罪事實與同案被告丙○○、甲○○有事 前同謀外,客觀上尚難認被告戊○○有具體之行為分擔,且其 在偵查中因不瞭解共同正犯之法律意涵,致未針對非使用其所提供空白收據核銷之此四次犯行,為自白之表示,而無從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故無論係就主觀惡性或犯罪行為之手段、所生損害等節觀之均屬輕微;且被告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業已坦承此部分犯行,尚見悛悔之意 ,此際依其所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法定本刑,經前揭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予以減輕其刑後,依法猶須量處有期徒刑1年9月以上之刑,仍屬過重而有過苛之情。是本院綜衡上情,依被告戊○○所涉附 表二編號2、3、5、7共四次犯行之犯罪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觀之,確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可堪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⑵至於被告甲○○、乙○○、己○○之辯護人固均請求就上開被告之 犯行,亦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另被告戊○○之辯護人同 就附表二編號1、4、6犯行請求適用該條規定減刑(訴二卷 第458至463頁),然本院考量依被告甲○○、乙○○、己○○所實 行各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犯行,暨被告戊○○所涉附 表二編號1、4、6之犯行,業已對高雄後指部造成具體損害 ,且經依前載各該規定減輕其刑後,被告甲○○各罪可判處之 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1年2月,餘三人則均為有期徒刑7月, 對照其等之犯罪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已難認存在情輕法重、可堪憫恕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因認此等犯行已無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之餘地,故辯護人等之前揭請求無從憑採。 ⒍綜前所述,被告甲○○就事實欄二㈠至㈣犯行均符合兩項減刑事 由(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前段),另被 告乙○○、己○○各自所涉事實欄二㈡、㈢各次犯行,均符合三項 減刑事由(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同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至於被告戊○○事實欄二㈠所 涉犯行均符合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 第1項兩項減刑事由,其中附表二編號1、4、6犯行另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減刑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2項規定均遞減輕之,並先依較少之數予以減輕。 ㈤被告甲○○、戊○○、乙○○、己○○刑之裁量 ⒈犯情事由(刑法第57條第1至3、7至9款) ⑴被告甲○○於案發時擔任大樹輔導中心秘書職務,另被告戊○○ 、乙○○、己○○則先後擔任主任一職,其等未克盡職責依相關 規範辦理核銷,竟以事實欄所載手法詐取款項,所為實無足取。而針對犯罪動機、目的及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一節則如前所載,係起因於大樹輔導中心之經費有定額限制,然中心有酒水等公用應酬開銷時,即須自行墊付無法核銷,被告等人遂動念以假結報之方式彌補被告甲○○已實際墊付之費用項目 ,則與是類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藉以中飽私囊之其他案件相較,被告甲○○、戊○○、乙○○、己○○四人之犯罪動機惡性 非高,某程度而言亦係因循陋習所致。 ⑵次者,附表二各採購案所詐得之財物價值落在4千餘元至2萬元不等之區間,犯罪所生損害尚非過鉅,另於量定各罪宣告刑時,依受害金額高低是否逾1萬元為標準作出區隔。 ⑶復就共犯角色分擔一節以觀,本案主要均由被告甲○○與同案 被告丙○○實際聯絡具體核銷事宜,並於款項撥付後親自臨櫃 領出支配使用,另被告戊○○、乙○○及己○○則是分擔蒐集空白 收據之責,並授權同案被告丙○○處理後續核銷流程,犯後更 未分得任何不法利益,故被告甲○○之參與程度顯然高於被告 戊○○、乙○○及己○○三人。 ⒉一般情狀之行為人屬性事由(刑法第57條第4、5、6、10款) ⑴被告戊○○於本件案發前,並無任何遭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紀 錄;而被告甲○○、乙○○除各曾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及妨害名譽案件,由法院分別判處拘役刑及罰金刑外,亦別無其他遭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有其三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訴二卷第347至352頁),素行尚佳,此可作為從輕微調刑度之事由。至於被告己○○則曾三 度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經法院判處罪刑,最後一次執行完畢日為108年3月28日,此素行資料亦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訴二卷第353至355頁),惟其此部分前案之罪質、侵害法益與本案迥不相同,無從遽謂被告己○○ 有實行本案類型犯罪之特別惡性。 ⑵次者,被告甲○○於本院審判程序時自陳智識程度為二專畢業 ,目前在長照機構擔任照服員,平均月收入約3萬元,經濟 狀況普通,有三名子女(其中二名雖已成年,然均就學中)及母親須扶養等語;被告戊○○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目前在 銀行擔任高級辦事,月收入約7萬元,經濟狀況小康,無未 成年子女須扶養等語;被告乙○○自稱學歷為科技大學畢業, 目前從事殯葬業擔任業務員,平均月收入約3萬餘元,經濟 狀況普通,須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等語;被告己○○自陳智識 程度為國中畢業,現為殯葬禮儀社負責人,月收入約3至4萬元,經濟狀況小康,須扶養母親等語(訴二卷第456頁)。 另關於上開四名被告之學歷、家庭經濟生活與身體狀況等節,尚有其等之個人戶籍資料、被告戊○○提出之員工服務證、 診斷證明書、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被告己○○提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與戶口名簿、被告甲○○提出之戶 籍謄本、診斷證明書、子女就學證明、感謝狀、結業證書、在職證明書、長照服務人員證明、合格證書,及被告乙○○提 出之診斷證明書、戶口名簿附卷可按(訴一卷第55至61、555至559頁、訴二卷第127至131、229至251、473至477頁)。⑶又被告甲○○、乙○○、己○○於案發後之偵審程序中,大抵均坦 承犯罪,被告甲○○並於偵查中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 均佳,誠可作為從輕量刑之事由。另被告戊○○於偵查中及本 院審理前期雖僅坦承部分犯行,然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就全部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業如前載,未耗費過多司法資源,其願表悛悔之犯後態度亦值肯定,惟參酌其表示認罪之時點、先前認罪態樣究與被告甲○○、乙○○、己○○三人有所差異, 爰酌於從輕幅度方面反映此情。 ⒊是本院綜參前述刑法第57條所示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就被告甲○○、戊○○、乙○○、己○○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 」欄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㈥被告甲○○、戊○○、乙○○、己○○定應執行刑部分 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 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本院考量被告甲○○、戊○○、乙○○、己○○就自身所犯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手 段尚屬一致,並均侵害國家法益,犯罪時間尚非相隔甚遠,並佐以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若定以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對其四人教化效果不佳,亦有害回歸社會,爰併予參酌其等各自涉案期間詐得之財產數額,暨當庭聽取上開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訴二卷第465頁)後,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 至五項所示。 ㈦被告甲○○、戊○○、乙○○、己○○緩刑宣告部分 被告甲○○、戊○○、乙○○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另被告己○○前因公共危險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中被告甲○○、乙○○、己○○犯後於偵審階段均 坦承犯行,另被告戊○○雖曾否認部分採購案之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然終能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坦承全部犯行等情,均如前述,諒其四人歷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衡量現代刑法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本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倘刑罰之宣示對於行為人之矯正、教化,已足產生警示作用,自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進而避免短期自由刑造成之社會、家庭隔閡,以及不易復歸社會之流弊。本院因認被告甲○○、 戊○○、乙○○、己○○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被告甲○○、戊○○、乙○○三人)、 第2款(被告己○○)規定,參酌其四人之犯罪情節、所犯法 條之法定刑及本院所宣告自由刑之刑度,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第二至五項所示,以啟自新。另佐以被告甲○○、戊○○、乙 ○○、己○○所犯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具有相當程度之公益 性,爰參酌各該被告暨辯護人關於緩刑條件之陳述,及其四人之犯罪情節、自身所陳經濟狀況及現均有固定工作等情(訴二卷第456、464頁),命其四人於本判決確定後一年內,應各向公庫支付主文第二至五項所示金額,以維法治。又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倘若前載被告四人違反上 開各項緩刑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褫奪公權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1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甲○○、戊○○、乙○○、己○○就本案所犯各 罪,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斟酌全案情節及犯情輕重,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附表一 「主文」欄所示,且依刑法第51條第8款之規定,僅就其中 最長之褫奪公權期間執行之。 四、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間 關於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物應如何沒收,仍須本於罪責原則,並非一律須負連帶責任;況且應沒收物已扣案者,本無重複沒收之疑慮,更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或重複諭知之必要,否則即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因之,本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及就共同正犯間犯罪工具物必須重複諭知之相關見解,自不再援用,應改為共同正犯間之犯罪所得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部分而為沒收及追徵(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01號判決意旨供參)。所謂各 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9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所得之財物,雖業經繳回扣案,仍應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62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附表二各次犯行經撥付至甲帳戶內之款項,均悉數由被告甲○○提領支配,並未朋分予被告丙○○、戊○○、乙○○及己○○ ,復無從積極證明該四人有因實行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報酬,而被告甲○○偵查中已向橋頭地檢署自動繳回40萬元等情,迭 如前述,則為避免被告甲○○坐享犯罪所得,縱該等所得財物 業已繳回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所涉事實欄二㈠至㈣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共計沒收38萬6,966元 );至於餘款1萬3,034元(計算式:40萬元-38萬6,966元=1 萬3,034元)則因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連,自無庸宣告 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29、38、44所示行動電話,分係被告甲 ○○、乙○○、己○○、丙○○使用持有,復據該四人供稱確有用於 本案聯繫之用(訴二卷第75至77頁),並有前載偵查機關製作之對話擷圖附卷為憑,然該等行動電話衡情並非專供實行本案犯行所用,此節同據前開被告供稱亦有用於日常通訊等語明確(出處同上);另關於附表三編號18、25、26、40所示各類印章,依被告甲○○、乙○○、己○○等人到庭所述,雖可 能有蓋用在附表二採購案核銷之相關文書上,惟該等印章亦非專為本案犯行所刻用,於其等在大樹輔導中心任職期間,毋寧更常使用於合法業務,則本院衡酌上述行動電話及印章均非違禁物或應專科沒收之物,縱予宣告沒收,所收之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亦甚微弱,更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本諸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意旨,應認均無沒收之必要。至於附表三所載其餘扣案物品(編號45除外),無論是依被告五人之供述或參酌卷內事證,均無足審認與本案有何具體緊密關連,且俱非違禁物或應專科沒收之物,故同樣不予諭知沒收。 ㈢再者,本案所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及登載不實內容之① 、②、③類文書,雖分係被告五人實行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所用之物,惟因均經提交高雄後指部而行使之,已非各該被告所有之物,更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至於所偽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之店章及負責人私章印文,因係店家人員提供時即已蓋妥之真正印文,要非被告等人所偽造,自亦無諭知沒收之問題,均此敘明。 ㈣末現行刑法將沒收列為專章,並定性為獨立之法律效果(立法理由參照),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乃配合刪除第51條第9款,另增訂第40條之2第1項「宣告多數沒 收者,併執行之」,從而,針對被告甲○○沒收犯罪所得部分 ,依法即無庸於應執行刑項下再予重複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碧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被告五人各罪之宣告刑及褫奪公權、沒收)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二㈠之附表二編號1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⑶戊○○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 2 犯罪事實欄二㈠之附表二編號2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⑶戊○○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貳年。 3 犯罪事實欄二㈠之附表二編號3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沒收。 ⑶戊○○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貳年。 4 犯罪事實欄二㈠之附表二編號4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⑶戊○○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 5 犯罪事實欄二㈠之附表二編號5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⑶戊○○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貳年。 6 犯罪事實欄二㈠之附表二編號6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⑶戊○○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 7 犯罪事實欄二㈠之附表二編號7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⑶戊○○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貳年。 8 犯罪事實欄二㈡之附表二編號8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陸仟玖佰元沒收。 ⑶乙○○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9 犯罪事實欄二㈢之附表二編號9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⑶己○○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10 犯罪事實欄二㈢之附表二編號10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⑶己○○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11 犯罪事實欄二㈢之附表二編號11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伍仟柒佰元沒收。 ⑶己○○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12 犯罪事實欄二㈣之附表二編號12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沒收。 13 犯罪事實欄二㈣之附表二編號13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沒收。 14 犯罪事實欄二㈣之附表二編號14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 15 犯罪事實欄二㈣之附表二編號15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沒收。 16 犯罪事實欄二㈣之附表二編號16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壹萬零捌佰元沒收。 17 犯罪事實欄二㈣之附表二編號17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18 犯罪事實欄二㈣之附表二編號18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肆仟玖佰元沒收。 19 犯罪事實欄二㈡之附表二編號19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 ⑶乙○○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20 犯罪事實欄二㈡之附表二編號20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沒收。 ⑶乙○○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21 犯罪事實欄二㈡之附表二編號21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沒收。 ⑶乙○○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22 犯罪事實欄二㈡之附表二編號22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玖仟肆佰零捌元沒收。 ⑶乙○○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23 犯罪事實欄二㈡之附表二編號23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沒收。 ⑶乙○○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24 犯罪事實欄二㈢之附表二編號24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沒收。 ⑶己○○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25 犯罪事實欄二㈢之附表二編號25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肆拾元沒收。 ⑶己○○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26 犯罪事實欄二㈢之附表二編號26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沒收。 ⑶己○○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27 犯罪事實欄二㈢之附表二編號27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元沒收。 ⑶己○○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28 犯罪事實欄二㈢之附表二編號28 ⑴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免刑。 ⑵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已繳回之犯罪所得中之新臺幣叁仟捌佰柒拾元沒收。 ⑶己○○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附表二 編號 採購案編號/採購案名稱 【A欄】 簽到冊、開會通知(即①類文書)之登載不實內容(引用原文) 【B欄】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小額採購核銷單(即③類文書)之登載不實內容(除省略「新臺幣」之記載外,餘引用原文) 【C欄】 大樹輔導中心送核銷函(即②類文書)之登載不實內容(除省略「新臺幣」之記載外,餘引用原文) 【D欄】 偽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內容 【E欄】 詐得金額 【F欄】 佐證書證 1 HA08ED176Z 108年2月份督導區會報餐費核銷案 【開會通知單】 開會事由:召開大樹區「108年2月份督導區會報」 開會時間:108年2月22日(星期五)1830時 開會地點:阿珠鱔魚意麵 主持人:中心主任戊○○ 聯絡人及電話:秘書甲○○0000-000000 【簽到冊】 時間:108年2月22日(星期五)1830時 地點:阿珠鱔魚麵 主持人:戊○○主任 紀錄:甲○○秘書 (後附簽到資料係丙○○挪用其他不詳會議簽妥之資料) ①名稱:桌餐 ②數量:4 ③單價:5000 ④小計/合計:200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08年2月22日 ⑥交貨地點:阿珠鱔魚意麵 ⑦其他:實支20000元 發文日期:108年2月23日 一、本中心已於108年2月22日(星期五)1830時假阿珠鱔魚意麵(高雄市○○區○○村○○路00號)召開108年2月份督導區會報,會後於阿珠鱔魚意麵辦理聯誼餐敘。 二、與會人員計中心主任等40員,席開4桌,每桌5000元,合計2萬元整;實支2萬元整。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08年8月22日 ③品名:合菜 ④數量:4桌 ⑤單價:5000 ⑥總價:20000 ⑦合計:貳萬元 2萬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大樹輔導中心108年2月23日函、簽到冊、餐敘照片、阿珠鱔魚麵手寫估價單、阿珠鱔魚意麵網路查詢資料、小額採購申購單、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小額採購明細表、開會通知單、大樹輔導中心108年2月14日函、原始憑證黏存單(調七卷第103至121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2月8日及同年6月15日現勘紀錄、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161、165至174、226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37頁) 2 HA08ED514Z 108年第2次督導區會報餐費核銷案 【開會通知單】 開會事由:召開高雄市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108年第2次督導區會報 開會時間:108年5月10日(星期五)1830時(請於1800時前完成報到) 開會地點:高雄市○○區○○○○○○○地○○○○市○○區○○村○○路00號;電話:000-0000) 主持人:主任戊○○先生 聯絡人及電話:秘書甲○○先生0000-000000 【簽到冊】 時間:108年5月10日(星期五)1830時。 地點:阿珠鱔魚麵 主持人:戊○○主任 紀錄:甲○○秘書 (後附簽到資料係丙○○挪用其他不詳會議簽妥之資料) ①名稱:桌餐 ②數量:4 ③單價:5000 ④小計/合計:200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08年5月10日 ⑥交貨地點:阿珠鱔魚意麵 ⑦其他:實支20000元 發文日期:108年5月11日 一、本中心已於108年5月10日(星期五)1830時假阿珠鱔魚意麵(高雄市○○區○○村○○路00號)召開108年底(應係「第」字之誤)2次督導區會報,會後於阿珠鱔魚意麵辦理聯誼餐敘。 二、與會人員計中心主任等40員,席開4桌,每桌5000元,合計2萬元整;實支2萬元整。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08年5月10日 ③品名:桌餐 ④數量:4桌 ⑤單價:5000 ⑥總價:20000 ⑦合計:貳萬元 2萬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大樹輔導中心108年5月11日函、簽到冊、阿珠鱔魚麵手寫估價單、餐敘照片、小額採購申購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08年2月14日函、開會通知單、參加人員名冊、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阿珠鱔魚意麵網路查詢資料、原始憑證黏存單、被告丙○○與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七卷第129至154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2月8日及同年6月15日現勘紀錄、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161、165至169、175、226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39頁) 3 HA08ED595Z 108年全民國防宣教經費核銷案 【開會通知單】 開會事由:召開大樹區「108年全民國防宣教」 開會時間:108年5月25日(星期六)0930時 開會地點:阿珠鱔魚意麵(高雄市○○區○○村○○路00號) 主持人:中心主任戊○○ 聯絡人及電話:秘書甲○○0000-000000 【簽到冊】 時間:108年5月25日(星期六)0930時 地點:阿珠鱔魚麵 主持人:戊○○主任 紀錄:甲○○秘書 (後附簽到資料來源不詳) ①名稱:桌餐 ②數量:3 ③單價:5000 ④小計/合計:150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08年5月25日 ⑥交貨地點:阿珠鱔魚意麵 ⑦其他:實支13500元 發文日期:108年5月25日 一、本中心已於108年5月25日(星期六)1830時假阿珠鱔意麵辦理108年全民國防宣教,會後於阿珠鱔魚意麵辦理聯誼餐敘。 二、與會人員計中心主任等30員,席開3桌,每桌5000元,合計1萬5千元整;實支1萬3千5百元整。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大樹區 ②日期:108年5月25日 ③品名:桌餐 ④數量:3桌 ⑤單價:5000 ⑥總價:15000 ⑦合計:壹萬伍仟元 1萬3,500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原始憑證黏存單、大樹輔導中心108年5月25日函、簽到冊、阿珠鱔魚麵手寫估價單、餐敘照片、小額採購申購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08年5月20日函、開會通知單、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阿珠鱔魚意麵網路查詢資料、活動計畫書、被告丙○○與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108年輔導幹部基本資料、證人蔡國海之入出境資訊(調七卷第157至197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2月8日及同年6月15日現勘紀錄、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161、165至169、176至177、226至227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41頁) 4 HA08EDA82Z 108年9月份督導區會報餐費核銷案 【開會通知單】 開會事由:召開大樹區「108年9月份督導區會報」 開會時間:108年9月8日(星期日)1830時 開會地點:阿珠鱔魚意麵 主持人:中心主任戊○○ 聯絡人及電話:秘書甲○○0000-000000 【簽到冊】 時間:108年9月8日(星期日)1830時 地點:阿珠鱔魚麵 主持人:戊○○主任 紀錄:甲○○秘書 (後附簽到資料係丙○○挪用其他不詳會議簽妥內容剪貼而成) ①名稱:桌餐 ②數量:4 ③單價:5000 ④小計/合計:200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08年9月8日 ⑥交貨地點:阿珠鱔魚意麵 ⑦其他:實支20000元 發文日期:108年9月8日 一、本中心已於108年9月8日(星期日)1830時假阿珠鱔魚意麵(高雄市○○區○○村○○路00號)召開108年9月份督導區會報,會後於阿珠鱔魚意麵辦理聯誼餐敘。 二、與會人員計中心主任等40員,席開4桌,每桌5000元,合計2萬元整;實支2萬元整。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08年9月8日 ③品名:桌餐 ④數量:4桌 ⑤單價:5000 ⑥總價:20000 ⑦合計:貳萬元 2萬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大樹輔導中心108年9月1日及108年9月8日函、參加人員名冊、簽到冊、阿珠鱔魚麵手寫估價單、餐敘照片、會議紀錄表、小額採購申購單、小額採購明細表、開會通知單、阿珠鱔魚意麵網路查詢資料、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原始憑證黏存單、108年輔導幹部基本資料、吳利成之入出境資訊、吳榮源之己身一親等資料、吳榮源配偶陳麗雲之車籍資料、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通行明細(調七卷第205至253、257至258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6月16日現勘紀錄、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153至155、227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45頁) 5 HA08EDC50Z 108年10月份督導區會報餐費核銷案 【開會通知單】 開會事由:召開大樹區「108年10月份督導區會報」 開會時間:108年10月6日(星期日)1830時 開會地點:阿珠鱔魚意麵 主持人:中心主任戊○○ 聯絡人及電話:秘書甲○○0000-000000 【簽到冊】 時間:108年10月6日(星期日)1830時。 地點:阿珠鱔魚意麵 主持人:戊○○主任 紀錄:甲○○秘書 (後附簽到資料係丙○○挪用其他不詳會議簽妥內容剪貼而成) ①名稱:桌餐 ②數量:4 ③單價:5000 ④小計/合計:200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08年10月6日 ⑥交貨地點:阿珠鱔魚意麵 ⑦其他:實支20000元 發文日期:108年10月6日 一、本中心已於108年10月6日(星期日)1830時假阿珠鱔魚意麵餐館(高雄市○○區○○村○○路00號)召開108年10月份督導區會報,會後於阿珠鱔魚意麵餐館辦理聯誼餐敘。 二、與會人員計中心主任等40員,席開4桌,每桌5000元,合計2萬元整;實支2萬元整。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08年10月6日 ③品名:桌餐 ④數量:4桌 ⑤單價:5000 ⑥總價:20000 ⑦合計:貳萬元 2萬元 活動計畫書(調一卷第81至82頁)、小額採購核銷單、大樹輔導中心108年10月6日函、簽到冊、阿珠鱔魚麵手寫估價單、餐敘照片、會議紀錄表、小額採購申購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08年10月1日函、開會通知單、參加人員名冊、阿珠鱔魚意麵網路查詢資料、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原始憑證黏存單(調七卷第265至287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2月8日及同年6月15、16日現勘紀錄、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153、156、161、165至169、178、227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47頁) 6 HA09ED798Z 109年7月份全民國防宣教經費核銷案 【開會通知單】 開會事由:召開大樹區「109年7月份全民國防宣教活動」 開會時間:109年7月12日(星期日)1830時 開會地點:興達港海鮮小吃店 主持人:中心主任戊○○ 聯絡人及電話:秘書甲○○0000-000000 【簽到冊】 時間:109年7月12日(星期日)1830時 地點:興達港海鮮小吃店 主持人:戊○○主任 紀錄:甲○○秘書 (後附簽到資料係丙○○挪用其他不詳會議簽妥內容剪貼而成) ①名稱:桌餐 ②數量:3 ③單價:5000 ④小計/合計:150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09年7月12日 ⑥交貨地點:大樹區輔導中心 ⑦其他:實支15000元 發文日期:109年7月12日 一、本中心已於109年7月12日(星期日)1830時假興達港海鮮小吃店(高雄市○○區○○路0000號)召開109年7月份全民國防宣教,會後於興達港海鮮小吃店辦理聯誼餐敘。 二、與會人員計中心主任等30員,席開3桌,每桌5000元,合計1萬5千元整;實支1萬5千元元整。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09年7月12日 ③品名:餐費 ④數量:3桌 ⑤單價:5000 ⑥總價:15000 ⑦合計:壹萬伍仟元 1萬5,000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大樹輔導中心109年7月12日函、簽到冊、興達港海鮮小吃店估價單、餐敘照片、會議紀錄表、小額採購申購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09年7月5日函、開會通知單、興達港海鮮小吃店公示資料查詢、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原始憑證黏存單(調七卷第295至333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2月8日及同年6月15、16日現勘紀錄、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153、157、161、163至169、179至180、228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49頁) 7 HA09EDA67Z 109年9月份全民國防宣教經費核銷案 【開會通知單】 開會事由:召開高雄市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109年9月份全民國防宣教活動 開會時間:109年9月13日(星期日)1100時 開會地點:阿珠鱔魚意麵(地址:高雄市大樹區九大路61號,電話:00-0000000) 主持人:主任戊○○先生 聯絡人及電話:秘書甲○○先生0000-000000 【簽到冊】 時間:109年9月13日(星期日)0930時 地點:阿珠鱔魚意麵 主持人:戊○○主任 紀錄:甲○○秘書 (後附簽到資料係丙○○挪用其他不詳會議簽妥內容剪貼而成) ①名稱:桌餐 ②數量:4 ③單價:5000 ④小計/合計:200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09年9月13日 ⑥交貨地點:阿珠海產店 ⑦其他:實支20000元 發文日期:109年9月13日 一、本中心已於109年9月13日(星期日)0930時假阿珠鱔魚意麵店(高雄市○○區○○里○○路00號)召開109年9月份全民國防宣教,會後於阿珠鱔魚意麵店辦理聯誼餐敘。 二、與會人員計中心主任等40員,席開4桌,每桌5000元,合計2萬元整。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09年9月13日 ③品名:桌餐 ④數量:4桌 ⑤單價:5000 ⑥總價:20000 ⑦合計:貳萬元 2萬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大樹輔導中心109年9月13日函、簽到冊、餐敘照片、小額採購申購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09年9月6日函、活動計畫書、開會通知單、阿珠鱔魚麵手寫估價單、阿珠鱔魚麵公示資料查詢、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原始憑證黏存單、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通行明細(調七卷第343至377、381至382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2月8日及同年6月16日現勘紀錄、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153、158、161、165至169、181至182、228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51頁) 8 HA10EDA66Z 辦理愛民打掃經費核銷案 【開會通知單】 開會事由:辦理高雄市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愛民打掃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10年9月19日(星期日)0830時(請於0800時前報到,俾利人員掌握與掃地區域分配) 開會地點:檨腳社區活動中心(地址:高雄市大樹區檨腳里中興南路一段46號) 主持人:主任乙○○先生 聯絡人及電話:秘書甲○○先生(電話:00-0000000) 【簽到冊】 無 ①名稱:便當 ②數量:46 ③單價:150 ④小計/合計:69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10年9月19日 ⑥交貨地點: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⑦其他:價格合理且符合市場行情 發文日期:110年9月9日 一、本中心已於110年9月19日(星期六)1100時假檨腳里活動中心辦理愛民打掃,會後受限於疫情關係,發放便當供與會人員享用。 二、與會人員計中心主任等46員,採購便當46個,每個150元,合計6900元整。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10年9月19日 ③品名:三拼便當 ④數量:46個 ⑤單價:150 ⑥總價:6900 ⑦合計:陸仟玖佰元 6,900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大樹輔導中心110年9月9日函、輔導中心幹部名冊、領用名冊、便當照片、小額採購申購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10年9月14日函、開會通知單、利鴻商行估價單、利鴻商行公示資料查詢、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原始憑證黏存單、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通行明細(調七卷第389至405、409至410頁)、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230頁)、匯款單暨明細(訴一卷第253至255頁) 9 HA11ED100Z 111年2月份全民國防宣教活動經費核銷案 【簽到冊】 時間:111年2月19日(星期六〈起訴書誤載為星期日,應予更正〉)1100時。 地點:阿珠鱔魚意麵 主持人:己○○主任 紀錄:甲○○秘書 (後附簽到資料係丙○○挪用其他不詳會議簽妥內容剪貼而成) ①名稱:桌餐 ②數量:4 ③單價:5000 ④小計/合計:200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11年2月19日 ⑥交貨地點:阿珠鱔魚意麵 ⑦其他:實支20000元 發文日期:111年2月20日 一、本中心已於111年2月19日(星期六)1100時假大樹區阿珠鱔魚意麵辦理111年2月份全民國防宣教活動,會後於阿珠鱔魚意麵辦理聯誼餐敘。 二、與會人員計中心主任等40員,席開4桌,每桌5000元,合計2萬元整。 三、上列經費共計20000元,奉核後擬由動員整備費(120110)一般事務費(205415)項下支出。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11年2月19日 ③品名:桌餐 ④數量:4桌 ⑤單價:5000 ⑥總價:20000 ⑦合計:貳萬元 2萬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11年2月20日函、會議紀錄表、參加人員名冊、簽到冊、餐敘照片、阿珠鱔魚麵手寫估價單、小額採購申購單、大樹輔導中心111年2月7日函、活動計畫書、阿珠鱔魚麵公示資料查詢、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原始憑證黏存單、大樹輔導中心輔導幹部基本資料、被告乙○○之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資料、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通行明細(調七卷第421至469、473至474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6月16日現勘紀錄、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153、159、230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57頁) 10 HA11ED191Z 111年3月份全民國防宣教活動經費核銷案 【開會通知單】 開會事由:召開高雄市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111年3月份全民國防宣教活動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11年3月20日(星期日)1100時 開會地點:阿珠鱔魚麵(地址:高雄市大樹區九大路61號,電話:00-0000000) 主持人:主任己○○先生 聯絡人及電話:秘書甲○○先生(電話:0000-000000) 【簽到冊】 時間:111年3月20日(星期日)1100時 地點:阿珠鱔魚意麵 主持人:己○○主任 紀錄:甲○○秘書 (後附簽到資料係丙○○挪用其他不詳會議簽妥內容剪貼而成) ①名稱:桌餐 ②數量:4 ③單價:5000 ④小計/合計:200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11年3月20日 ⑥交貨地點:阿珠鱔魚意麵 ⑦其他:實支20000元 發文日期:111年3月13日 一、本中心訂於111年3月20日(星期日)1100時假大樹區阿珠鱔魚麵辦理111年3月份全民國防宣教活動,會後於阿珠鱔魚麵辦理聯誼餐敘。 二、與會人員計中心主任等32員,席開4桌,每桌8人,單價5000元,合計2萬元整。 三、以上經費報請指揮部申請(120110動員整備費支付)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11年3月20日 ③品名:桌餐 ④數量:4桌 ⑤單價:5000 ⑥總價:20000 ⑦合計:貳萬元 2萬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11年2月20日函、簽到冊、餐敘照片、小額採購申購單、大樹輔導中心111年3月13日函、開會通知單、活動計畫書、阿珠鱔魚麵公示資料查詢、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原始憑證黏存單、大樹輔導中心輔導幹部基本資料(調七卷第493至495、499至530頁)、法務部廉政署112年2月8日及同年6月15日現勘紀錄、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161、165至169、183、230至231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59頁) 11 HA11ED915Z 辦理112年人事評議委員會便當核銷案 【簽到冊】 時間:111年月日(星期日)1100時 地點:主任自宅 主持人:己○○主任 紀錄:甲○○秘書 (後附簽到資料係丙○○挪用其他不詳會議簽妥內容剪貼而成) ①名稱:便當 ②數量:38 ③單價:150 ④小計/合計:57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11年8月14日 ⑥交貨地點: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⑦其他:實支5700元 發文日期:111年8月14日 一、本中心已於111年08月14日(星期日)1100時假檨腳里活動中心辦理112年人事評議委員會,會後受限於疫情關係,發放便當供與會人員享用。 二、與會人員計中心主任等38員,擬採購便當38個,每個150元,合計5700元整。 三、上列經費共計5700元,奉核後擬由動員整備費(120110)一般事務費(205415)項下支出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11年8月14日 ③品名:便當(排骨、雞腿、魚排、高麗菜、糖醋雞、青菜) ④數量:38個 ⑤單價:150 ⑥總價:5700 ⑦合計:伍仟柒佰元 5,700元 五福小吃店公示資料查詢、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被告甲○○與己○○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三卷第427至439頁)、小額採購核銷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11年8月14日函、大樹輔導中心便當領用名冊、簽到冊、五福飯店估價單、便當照片、112年人事評議會議程資料、小額採購申購單、大樹輔導中心111年8月8日函、原始憑證黏存單、大樹輔導中心輔導幹部基本資料、五福小吃店址與大樹輔導中心之GOOGLE地圖、被告己○○與丙○○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被告甲○○與丙○○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通行明細(調八卷第13至59、67至91、95至96頁)、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231頁)、存款人收執聯及匯款單(訴一卷第261、263頁) 12 HA08EDF40Z 108年全民國防暨各項會報活動用各式文具經費核銷案 無 ①名稱:國旗,數量10,單價180,小計1800。 ②名稱:後備旗,數量10,單價180,小計1800。 ③名稱:A4紙,數量60,單價80,小計4800。 ④名稱:伸縮旗桿,數量14,單價350,小計4900。 ⑤合計:15700 ⑥完成履約時間:108年11月27日 ⑦交貨地點: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⑧其他:實支13500元 【其餘關於紅布條、精神標語之記載無證據證明為不實,亦未據起訴】 發文日期:106(應係「108年」之誤載,右佐證書證欄同)11月27日 本次購買物品計國旗等6項,共計15,700元整;以上經費報請指揮部協助核銷,(詳如附件)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08年11月 ③品名:國旗(144x96)10面,單價180,總價1800。後備旗(144x96),數量10面,單價180,總價1800。BLC影印紙,數量60包,單價80,總價4800。伸縮旗桿(8R3節240公分),數量14支,單價350,總價4900。實支13500元 ④合計:壹萬伍仟柒佰元 1萬3,500元 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採購品項申請表(調一卷第317至318頁)、小額採購核銷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原始憑證黏存單、大樹輔導中心106年11月27日函、108年採購品項領用管制冊、文具品照片、可佳攝影社資料、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小額採購申購單、大樹輔導中心108年11月17日函、被告丙○○與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八卷第107至144頁)、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227頁)、匯款明細(訴一卷第265頁) 13 HA09ED157Z 各級會報聯誼活動使用經費核銷案 無 ①名稱:茶葉 ②數量:7 ③單價:2000 ④小計/合計:140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09年2月20日 ⑥交貨地點:大樹區輔導中心 ⑦其他:實支13500元 發文日期:109年2月20日 本次申請購買台灣高山茶葉7斤,每斤2000元,共計14,000元整:實支13,500元整。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09年2月20日 ③品名:台灣高山茶葉 ④數量:7斤(半斤包裝) ⑤單價:每斤2000 ⑥總價:14000 ⑦合計:壹萬肆仟元 1萬3,500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原始憑證黏存單、大樹輔導中心109年2月20日函、物品領用登記管制簿、茶葉照片、小額採購申購單、大樹輔導中心109年2月12日函、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連豐商號資料查詢、訪價表、被告丙○○與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八卷第147至171頁)、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228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67頁) 14 HA09ED337Z 109年全民國防暨各項會報活動作業用獎狀框經費核銷案 無 ①名稱:獎狀框 ②數量:80 ③單價:150 ④小計/合計:120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09年3月30日 ⑥交貨地點: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⑦其他:實支12000元整 發文日期:109年3月20日 本次申請購買獎狀框80面,每面150元,共計12,000元整:實支8000元整。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09年3月30日 ③品名:A4獎狀框 ④數量:80面 ⑤單價:150 ⑥總價:12000 ⑦合計:壹萬貳仟元 1萬2,000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大樹輔導中心109年3月20日函、109年採購品項領用管制冊、獎狀框照片、小額採購申購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09年3月20日函、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傳聲禮品行資料查詢、原始憑證黏存單(調八卷第179至199頁)、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228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69頁) 15 HA09ED510Z 各級會報聯誼活動採購咖啡豆經費核銷案 無 ①名稱:咖啡豆 ②數量:10 ③單價:1350 ④小計/合計:135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09年5月18日 ⑥交貨地點: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⑦其他:實支13500元 發文日期:109年5月18日 本次購買咖啡豆10包,每包1350元,共計13,500元整:實支13,500元整。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09年5月18日 ③品名:巴西曼特寧咖啡豆 ④數量:10包(每包360g) ⑤單價:1350 ⑥總價:13500 ⑦合計:壹萬叁仟伍佰元 1萬3,500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原始憑證黏存單、大樹輔導中心109年5月18日函、109年採購品項領用管制冊、咖啡豆照片、小額採購申購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08年10月20日函、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連豐商號資料查詢、訪價表(調八卷第203至225頁)、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228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71頁) 16 HA09ED511Z 各級會報聯誼活動使用經費核銷案 無 ①名稱:悅氏礦泉水 ②數量:360 ③單價:30 ④小計/合計:108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09年5月18日 ⑥交貨地點: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⑦其他:實支10800元整 發文日期:109年5月18日 本次礦泉水購買30箱,每箱12罐,每罐30元,計10800元整。實支10800元整。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09年5月18日 ③品名:悅氏礦泉水 ④數量:30箱(每箱12瓶計360瓶) ⑤單價:360(每瓶30元) ⑥總價:10800 ⑦合計:壹萬零捌佰元 1萬0,800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09年5月18日函、109年採購品項領用管制冊、礦泉水照片、小額採購申購單、大樹輔導中心109年5月10日函、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連豐商號資料查詢、訪價表、原始憑證黏存單、被告丙○○與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八卷第233至257頁)、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228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73頁) 17 HA09ED535Z 各級會報聯誼活動使用經費核銷案 無 ①名稱:茶葉 ②數量:10 ③單價:2000 ④小計/合計:200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09年5月25日 ⑥交貨地點: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⑦其他:實支20000元 發文日期:109年5月24日 本次申請購買台灣高山茶葉10斤,每斤2000元,共計20,000元整:實支20,000元整。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09年5月25日 ③品名:高山茶葉 ④數量:10斤(半斤包裝,計20包) ⑤單價:2000 ⑥總價:20000 ⑦合計:貳萬元 2萬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大樹輔導中心109年5月24日函、109年採購品項領用管制冊、茶葉照片、小額採購申購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09年5月17日函、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連豐商號資料查詢、訪價表、原始憑證黏存單、被告丙○○與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八卷第265至287頁)、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228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73頁) 18 HA09ED536Z 各級會報聯誼活動使用經費核銷案 無 ①名稱:伸縮旗桿 ②數量:14 ③單價:350 ④小計/合計:49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09年5月25日 ⑥交貨地點: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⑦其他:實支4900元 發文日期:109年5月24日 本次伸縮旗桿購買14支,每支3節240公分,每支350元,計4900元整,實支4900元整。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09年5月25日 ③品名:伸縮旗桿(3節240公分) ④數量:14 ⑤單價:350 ⑥總價:4900 ⑦合計:肆仟玖佰元 4,900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大樹輔導中心109年5月24日函、109年採購品項領用管制冊、伸縮旗桿照片、小額採購申購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09年5月17日函、可佳攝影社資料查詢、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訪價表、原始憑證黏存單(調八卷第295至317頁)、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228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73頁) 19 HA10ED298Z 召開各級會報聯誼活動採購獎狀框經費核銷案 無 ①名稱:獎狀框 ②數量:45 ③單價:100 ④小計/合計:45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10年4月6日 ⑥交貨地點: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⑦其他:價格合理且符合市場行情 發文日期:110年4月6日 本次購買獎狀框45個,每個100元,共計4,500元整。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10年4月6日 ③品名:A4獎狀框 ④數量:45 ⑤單價:100 ⑥總價:4500 ⑦合計:肆仟伍佰元 4,500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原始憑證黏存單、大樹輔導中心110年4月6日函、物品領用登記管制簿、獎狀框照片、小額採購申購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10年3月28日函、訪價表、傳聲禮品行公示資料查詢、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調八卷第321至345頁)、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229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75頁) 20 HA10ED487Z 各級會報聯誼活動茶葉使用經費核銷案 無 ①名稱:茶葉 ②數量:10 ③單價:1800 ④小計/合計:180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10年5月17日 ⑥交貨地點: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⑦其他:實支18000元 發文日期:110年5月17日 本次申請購買台灣高山茶葉10斤,每斤1800元,共計18,000元整;實支13,500元整。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10年5月17日 ③品名:高山茶葉 ④數量:10斤(20包) ⑤單價:每斤1800 ⑥總價:18000 ⑦合計:壹萬捌仟元。實支13500元 1萬3,500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原始憑證黏存單、大樹輔導中心110年5月17日函、物品領用登記管制簿、茶葉照片、小額採購申購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10年5月9日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訪價表(調八卷第349至371頁)、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229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77頁) 21 HA10ED715Z 各級會報聯誼活動採購礦泉水、運動飲料經費核銷案 無 ①名稱:舒跑運動飲料,數量288,單價19.125,小計5508。 ②名稱:心一地中海竹炭水,數量1344,單價10,小計13440。 ③完成履約時間:110年7月9日 ④交貨地點: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⑤合計:18948 ⑥其他:實支18948元 發文日期:110年7月9日 本次購買礦泉水56箱(1344瓶),每瓶10元,運動飲料12箱(288瓶),每瓶19.125元,合計18948元整。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10年7月9日 ③品名:舒跑運動飲料12箱(288罐),單價19.125,總價5508。地中海竹炭水56箱(1344罐),單價10,總價13440 ④總價:18948 ⑤合計:壹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 1萬8,948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10年7月9日函、110年採購品項領用管制冊、礦泉水及舒跑照片、小額採購申購單、大樹輔導中心幹部名冊、淵源商店估價單、淵源商店公示資料、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大樹輔導中心110年7月1日函、原始憑證黏存單、被告乙○○之一親等資料查詢、被告乙○○與丙○○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八卷第379至411頁)、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230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79頁) 22 HA10EDA69Z 購買「汽水、泡麵」等物資經費核銷案 無 ①名稱:蘋果西打,數量12,單價50,小計600。 ②名稱:可口可樂,數量36,單價50,小計1800。 ③名稱:雪碧,數量7,單價50,小計350。 ④名稱:黑松沙士,數量35,單價50,小計1750。 ⑤名稱:滿漢大餐,數量36,單價53,小計1908。 ⑥名稱:來一客杯麵,數量120,單價25,小計3000。 ⑦合計:9408 ⑧完成履約時間:110年9月19日 ⑨交貨地點: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⑩其他:價格合理且符合市場行情 發文日期:110年9月9日 一、中心因全民國防會報暨災害防救任務所需,已購買「汽水、泡麵」等6項物品(內容詳於採購明細表) 二、收據、紀實照片與領用管制表,詳於附件。上列經費共計9,408元,擬由動員整備費(120110)一般事務費(205415)項下支出。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10年9月19日 ③品名:蘋果西打(2000C.C),數量12罐,單價50,總價600。可口可樂(2000C.C),數量36罐,單價50,總價1800。雪碧(2000C.C),數量7罐,單價50,總價350。黑松沙士(2000C.C),數量35罐,單價50,總價1750。滿漢大餐泡麵,數量36碗,單價53,總價1908。來一客杯麵,數量120杯,單價25,總價3000。 ④合計:玖仟肆佰零捌元 9,408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大樹輔導中心110年9月9日函、汽水及泡麵照片、110年採購品項領用管制冊、小額採購明細表、小額採購申購單、大樹輔導中心110年9月14日函、手寫估價單、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淵源商店公示資料查詢、原始憑證黏存單(調八卷第419至441頁)、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230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81頁) 23 HA10EDB26Z 各級會報聯誼活動茶葉使用經費核銷案 無 ①名稱:茶葉 ②數量:8 ③單價:1700 ④小計/合計:136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10年10月11日 ⑥交貨地點: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⑦其他:實支13500元 發文日期:110年10月11日 一、本次申請購買高山茶葉8斤,每斤1700元,共計13,600元整:實支13,500元整。 二、上列經費擬由市援款一般代辦事項(30203)一般事務費(205415)項目項下支應,以上經費報請指揮部協助辦理核銷。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10年10月11日 ③品名:高山茶葉 ④數量:8斤 ⑤單價:1700 ⑥總價:13600 ⑦合計:壹萬叁仟陸佰元。實支13,500元。 1萬3,500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原始憑證黏存單、大樹輔導中心110年10月11日函、茶葉照片、物品領用登記管制簿、小額採購申購單、大樹輔導中心110年9月30日函、一茗茶行估價單、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一茗茶行公示資料查詢、被告丙○○與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八卷第445至471頁)、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230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83頁) 24 HA11ED315Z 各級會報聯誼活動茶葉使用經費核銷案 無 ①名稱:茶葉 ②數量:7 ③單價:2000 ④小計/合計:140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11年4月29日 ⑥交貨地點: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⑦其他:實支13500元 發文日期:111年4月29日 一、本次茶葉購買高山茶葉7斤(14包,每包半斤),每斤2000元整,合計14000元整。 二、上列經費共計14000元,實支13500元,擬由市援款一般代辦事項(30203)一般事務費(205415)項下支出。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11年4月29日 ③品名:茶葉 ④數量:7斤共14包 ⑤單價:2000 ⑥總價:14000 ⑦合計:壹萬肆仟元。實支13,500元整 1萬3,500元 被告己○○與丙○○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二卷第525頁、調六卷第303頁)、小額採購核銷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原始憑證黏存單、大樹輔導中心111年4月29日函、111年採購品項領用管制冊、茶葉照片、小額採購申購單、大樹輔導中心111年4月21日函、訪價表、一茗茶行公示資料查詢、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調八卷第475至499頁)、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231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85頁) 25 HA11ED450Z 各級會報聯誼活動使用經費核銷案 無 ①名稱:涵氧活水 ②數量:1344 ③單價:10 ④小計/合計:13440 ⑤完成履約時間:111年5月26日 ⑥交貨地點: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⑦其他:無 發文日期:111年5月26日 一、本次礦泉水購買56箱(1344瓶),每瓶10元,合計13440元整。 二、上列經費共計13440元,由動員整備費(120110)一般事務費(205415)項下支出。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11年5月26日 ③品名:涵氧活水 ④數量:1344瓶(56箱) ⑤單價:10 ⑥總價:13440 ⑦合計:壹萬叁仟肆佰肆拾元 1萬3,440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大樹輔導中心111年5月26日函、111年採購品項領用管制冊、礦泉水照片、小額採購申購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11年5月16日函、手寫估價單、大樹輔導中心幹部名冊、淵源商店公示資料查詢、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原始憑證黏存單、被告己○○與丙○○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九卷第9至39頁)、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231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87頁) 26 HA11ED793Z 各級會報聯誼活動採購茶葉經費核銷案 無 ①名稱:高山茶葉 ②數量:7 ③單價:2000 ④小計/合計:140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11年7月21日 ⑥交貨地點: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⑦其他:實支新台幣13500元 發文日期:111年7月21日 一、本次茶葉購買高山茶葉7斤(14包,每包半斤),每斤2000元整,合計14000元整。 二、上列經費共計14000元,實支13500元,擬由市援款一般代辦事項(30203)一般事務費(205415)項下支出。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11年7月21日 ③品名:高山茶葉(14包,半斤裝) ④數量:7斤 ⑤單價:2000 ⑥總價:14000 ⑦合計:壹萬肆仟元。實支13,500元 1萬3,500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原始憑證黏存單、大樹輔導中心111年7月21日函、111年採購品項領用管制冊、茶葉照片、小額採購申購單、大樹輔導中心111年7月14日函、訪價表、利登茗茶公示資料查詢、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被告己○○分別與暱稱「意崡(利登茗茶)」之人、被告丙○○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調九卷第43至83頁)、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231頁)、匯款單(訴一卷第291頁) 27 HA11EDC13Z 111全民國防暨各項會報活動作業用獎狀框經費核銷案 無 ①名稱:獎狀框(現成品) ②數量:100 ③單價:135 ④合計:13500 ⑤完成履約時間:111年10月20日 ⑥交貨地點: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⑦其他:實支13500元 發文日期:111年10月20日 本次申請購買獎狀框100面,每面135元,共計13,500元整,實支13500元整。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11年10月20日 ③品名:獎狀框(A4)(21x30CM) ④數量:100 ⑤單價:135 ⑥總價:13500 ⑦合計:壹萬參仟伍佰元 1萬3,500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原始憑證黏存單、大樹輔導中心111年10月20日函、獎狀框照片、111年採購品項領用管制冊、小額採購申購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11年10月14日函、有禮企業社報價單、有禮企業社公示資料查詢、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被告己○○與丙○○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87至113、231頁)、存款人收執聯及匯款單(訴一卷第293、295頁) 28 HA11EDE45Z 各級會報聯誼活動使用經費核銷案 無 ①名稱:奧利多水,數量48,單價25,小計1200。 ②名稱:茶裏王台式綠茶,數量24,單價25,小計600。 ③名稱:茶裏王日式無糖綠茶,數量48,單價25,小計1200。 ④名稱:速纖,數量24,單價25,小計600。 ⑤名稱:原萃日式綠茶,數量48,單價25,小計1200。 ⑥合計:4800 ⑦完成履約時間:111年11月10日 ⑧交貨地點: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⑨其他:實支3870元 發文日期:111年11月10日 一、本次飲料購買奧利多水等5項(詳如附件),合計4800元,實支3870元整。 二、上列經費共計3870元,由動員整備費(120110)一般事務費(205415)項下支出。 ①買受人:高雄市後備指揮部 ②日期:111年11月10日 ③品名:奧利多水,數量48,單價25,總價1200。茶裏王台式綠茶,數量24,單價25,總價600。茶裏王日式無糖綠茶,數量48,單價25,總價1200。速纖,數量24,單價25,總價600。原萃日式綠茶,數量48,單價25,總價1200。 ④合計:肆仟捌佰元。實支3870元整 3,870元 小額採購核銷單、小額採購明細表、大樹輔導中心111年11月10日函、111年採購品項領用管制冊、飲料水等照片、小額採購申購單、大樹輔導中心111年11月7日函、採購清冊、連豐商號報價單、連豐商號公示資料查詢、拒絕往來廠商資訊查詢、原始憑證黏存單、甲帳戶交易明細(調九卷第121至151、231、659頁)、存款人收執聯、匯款單暨明細(訴一卷第297、299頁) 合計38萬6,966元 附表三(扣案物品)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㈠112年7月5日上午9時3分至9時2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搜索扣得。 搜索扣押證據資料暨出處: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416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調九卷第375至389頁) 1 布條 壹箱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 2 布條 壹包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2 3 布條 壹包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3 ㈡112年7月5日上午7時3分至8時30分在高雄市○○區○○街000號搜索扣得。 搜索扣押證據資料暨出處: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416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調九卷第387至389頁) 4 行動電話 壹支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蘋果廠牌,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 5 中華郵政存摺 壹本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2,戶名為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 6 中華郵政存摺 壹本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3,戶名為甲○○ 7 臺灣銀行存摺 貳拾壹本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4,戶名為甲○○ 8 玉山銀行存摺 肆本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5,戶名為甲○○ 9 中國信託存摺 貳本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6,戶名為甲○○ 10 大樹輔導中心收支登記簿含收據憑證 壹本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7 11 大樹輔導中心費用支用帳冊 壹本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8 12 甲○○記事本(1) 壹本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9 13 甲○○記事本(2) 壹本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0 14 甲○○記事本(3) 壹本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1 15 甲○○記事本(4) 壹本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2 16 大樹輔導中心基本資料表 壹本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3 17 112年第2次组長聯席會議相關公文 壹本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4 18 印章 玖個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5 19 後備軍人輔導中心人事資料 壹件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6 20 後指部公文 壹件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7 21 後備軍人輔導中心會議資料 壹件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8 22 開會通知單 壹件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9 23 109年幹部簡歷冊 壹本 甲○○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20 ㈢112年7月5日上午7時46分至8時25分在高雄市○○區○○街00巷000號搜索扣得。 搜索扣押證據資料暨出處: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416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調九卷第403至413頁) 24 行動電話 壹支 戊○○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蘋果廠牌,序號為000000000000000 ㈣112年7月5日上午7時8分至8時19分在高雄市○○區○○路00號搜索扣得。 搜索扣押證據資料暨出處: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416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調九卷第417至427頁) 25 簽字章 壹個 乙○○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印文為「主任乙○○」 26 職名章 壹個 乙○○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印文為「中心主任乙○○」 27 印章 壹個 乙○○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印文為「乙○○」 28 淵源商店空白收據 貳本 乙○○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 29 行動電話 壹支 乙○○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5,序號為000000000000000 ㈤112年7月5日上午7時5分至8時20分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搜索扣得。 搜索扣押證據資料暨出處: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416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調九卷第429至441頁) 30 中華郵政存摺 貳本 己○○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戶名為己○○ 31 己○○筆記本 壹本 己○○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 32 112年大高雄主任團聯誼經費收支明細表 貳張 己○○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3 33 高雄市大樹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開會通知單 壹張 己○○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4 34 玉清生命禮儀收支簿 壹本 己○○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5 35 高雄市後備指揮部112年第2次會議資料 壹本 己○○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 36 大樹區輔導中心112年幹部簡歷冊 壹本 己○○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7 37 行動電話 壹支 己○○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8,realme廠牌 38 行動電話 壹支 己○○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9,OPPO廠牌 39 連續章 壹個 己○○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0,印文為「己○○」 40 連續章 壹個 己○○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1,印文為「中心主任己○○」 41 連續章 壹個 己○○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2,印文為「中心副主任己○○」 42 木頭章 壹個 己○○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3,印文為「己○○」 43 玉石印章 壹組 己○○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4,印文為「己○○」 ㈥112年7月5日上午10時5分至10時12分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搜索扣得。 搜索扣押證據資料暨出處:本院112年度聲搜字第416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調九卷第443至453頁) 44 行動電話 壹支 丙○○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蘋果廠牌,序號為000000000000000 ㈦112年8月7日被告甲○○向橋頭地檢署繳交扣押(偵一卷第75頁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 45 現金 肆拾萬元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