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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新益張瑾雯陳俞璇

第三人即

參 與 人 優鴻工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0號1樓

代表人
黃建順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葉建男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號關於優鴻工業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建男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裁定參與人優鴻工業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被告葉建男圖利優鴻工業有限公司部分罪嫌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依據前揭規定,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俞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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