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號
第三人即
參 與 人 優鴻工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0號1樓
- 代表人
- 黃建順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葉建男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號關於優鴻工業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建男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裁定參與人優鴻工業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被告葉建男圖利優鴻工業有限公司部分罪嫌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依據前揭規定,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