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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易字第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方佳蓮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第三人
即參與人
攻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孫玉

本院112年度重易字第1號被告楊淙勛(原名楊春海)等人詐欺等

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重易字第一號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楊淙勛、李幸涉嫌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以112年度重易字第1號裁定參與人攻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攻衛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無對參與人諭知沒收之情形,從而,攻衛公司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前揭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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