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 原告
- 林昱良 (年籍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李門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瑋律師
- 被告
- 李宏章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自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2年度自字第7號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