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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0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張瑋珍陳凱翔孫文玲

原告
林昱良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國瑋律師
被告
李宏章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自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2年度自字第7號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孫文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麥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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