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林永村、黃逸寧、黃志皓
- 法定代理人林國松
- 當事人張文忠、陳日昇、旌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張文忠 被 告 陳日昇 旌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林國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日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文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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