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林永村、黃志皓、孫文玲
- 法定代理人邱璿樺
- 原告劉素雲
- 被告梓鴻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勤富建設有限公司法人、富山房屋買賣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劉素雲 被 告 梓鴻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勤富建設有限公司 富山房屋買賣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邱璿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6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璿樺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劉素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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