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8號
- 原告
- 洪丁偵華
- 訴訟代理人
- 羅峰宏
- 被告
- 李思毅
- 被告
- 暉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政雄
上列被告李思毅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2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思毅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洪丁偵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暉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李思毅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