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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右萱黃逸寧陳箐

原告
林泓睿
被告
嚴榮泰
被告
嘉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俊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1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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