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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12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箐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詠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詠全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鍾詠全為警查獲時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已逾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每公升0.25毫克之不得駕車(騎車)標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審酌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經政府廣為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對此亦應有所認識,竟仍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仍率然騎車行駛於道路,顯見被告漠視法令規範,並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其心態實不足取,所幸並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且其前於民國113年7月間有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猶飲酒後駕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264號
  被   告 鍾詠全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詠全於民國113年9月4日23時許,在某公園內飲用米酒及
    高粱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翌(5)日凌晨0時35分前
    某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凌晨0時35分
    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以口罩遮掩車牌而為
    警攔查,發覺其身有酒氣,而於同日0時50分許,測得其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詠全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
    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份、酒測現場照片2張等在卷可
    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張 家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127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