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9號
- 原告
- 翁倩如(年籍詳卷)
- 被告
- 勝倢水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劉代中(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劉代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