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姚怡菁、黃志皓、黄筠雅
- 原告馬瑞均
- 被告王宸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馬瑞均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王宸瑋 王仕爵即新合順冷凍食品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8號,嗣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2096號),其中被告王仕爵即新合順冷凍食品行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起訴被告,但其為被告王宸瑋之僱用人,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民法第188條),是原告對被告王仕爵即新 合順冷凍食品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部分,應亦屬合法。又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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