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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4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黃志皓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宋易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宋易承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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