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427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晨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晨安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16時56分許,騎乘車牌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高雄市左營區榮耀街與榮德街口停等紅燈時,因不滿後方由告訴人洪藝騰駕車按鳴喇叭,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揭不特定得共聞共見之場所,對告訴人伸出中指之不雅手勢,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是本件既經告訴人洪藝騰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證,依上述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