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617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佳隆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佳隆被訴公然侮辱、恐嚇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佳隆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李佳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黃暉翔、謝侑霖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審易字第617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李佳隆被訴公然侮辱、恐嚇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李佳隆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李佳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黃暉翔、謝侑霖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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