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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977號

醫療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黃志皓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胤仲

上列被告因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陳胤仲因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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