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4號
- 原告
- 鎂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彬
- 送達代收人
- 蘇建豪
- 被告
- 金龍工程行即周柏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4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鎂祥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對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44號,被告周柏瑜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