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包舒云 住○○市○○區○○○街000巷00號4樓之
- 被告
- 高翌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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