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78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林永村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洧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8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洧成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簡易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洧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三、本院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㈠被告在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之臉書社團留言散布侮辱性文字,貶損告訴人池陽廣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兼衡告訴人警詢中陳述所受之影響,及被告自述之犯罪動機、目的;㈡被告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但其無調解意願(本院卷第11頁),而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被告前無犯罪前科之品行,自陳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永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0827號
  被   告 劉洧成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洧成於民國112年5月25日23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
    00巷0號住處,以手機登入其臉書帳號「Asa Liu」,並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守宮迷 Gecko f
    ans」臉書社團,留言「不懂裝懂的垃圾醫生」等語辱罵本
    丸特殊寵物與貓專科醫院之負責人池陽廣,足以貶損池陽廣
    之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
二、案經池陽廣告訴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劉洧成於警詢之供述。
  ㈡告訴人池陽廣於警詢之指訴。
  ㈢上開臉書社團留言截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 濬 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顏 見 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