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羈字第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聖杰
- 選任辯護人
- 林瑋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林聖杰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後釋放。
林聖杰限制住居於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1)。
二、本件雖有聲請意旨所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事由,惟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認被告尚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同法第101條之2之規定,駁回聲請,逕命被告限制住居如主文。(理由詳如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