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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許欣如

  • 當事人
    林心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心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317號、第14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心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並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8行更正為「雖已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及犯罪所得之去向,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意,於112年12月13日6時30分」。 ㈡同欄倒數第3行「提領一空」更正為「其中附表編號6、10、3 1之款項,則因及時為銀行圈存而未及提領、轉出,致洗錢 行為未達既遂,其餘款項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㈢附表編號8部分,因詹嘉綺受騙後,並未匯至本案被告林心妤 提供之帳戶,此部分業經檢察官表示係屬誤載請求更正,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5日橋檢春宇(言)113偵6317、14915字第00400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考,故刪除附表編號8之記載。 ㈣附表編號24更正匯款金額為「3萬1,832元」。 ㈤附表編號30告訴人姓名隱匿為「代號AV000-B113155號(真實 年籍姓名詳卷)」。 ㈥證據部分補充「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路竹分行114年1月16日合金路竹字第1140000114號函、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4年1月20日一總營管字第000637號函、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4年1月24日玉山個(集)字第1140008527號函、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5日橋檢春宇(言)113偵6317、14915字第00400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林心妤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6條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其中: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有 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其中第3項部分,乃個案 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應以之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本案被告所犯洗錢之特定犯罪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仍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之限制,即有期徒刑5年。同一 規定於修正後洗錢防制法則移列至第19條第1項為:「有第 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之 限制;本案被告幫助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宣告刑乃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關於自白減刑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為:「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移列為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由上可知,自白減刑要件之修正愈趨嚴格,惟被告均有適用之(詳後述)。 ⒊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就本案罪刑有關之事項,包含: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被告於偵查及審判 中均自白洗錢犯行;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本案獲有犯罪所得等事項,綜合比較修正前、後規定: ⑴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遞減輕其刑後,並依修正前同法 第14條第3項規定,處斷刑不得超過特定犯罪即普通詐欺取 財罪之最重本刑有期徒刑5年,是本案處斷刑範圍之上限為 有期徒刑5年以下。 ⑵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刑,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後,處斷刑範圍 之上限為有期徒刑4年10月以下,且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即得易科罰金。 ⑶經綜合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應整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規定。 ㈡論罪部分 ⒈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7、9、11至30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其就附表編號6、10、31部分所為,則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聲請意旨雖誤認被告於附表編號6、10、31所為係 犯幫助洗錢既遂犯行,惟此部分僅涉及同一罰則之既、未遂行為態樣變更,尚與變更起訴法條無涉,爰逕予更正如前,附此說明。 ⒉被告提供其申設之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連線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分稱臺銀帳戶、合庫帳戶、第一帳戶、玉山帳戶、連線帳戶、中信帳戶,合稱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合稱本案帳戶資料)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而幫助該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等詐欺正犯詐取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及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為同種及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就其上開幫助洗錢之犯行,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本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繫屬本院後,被告復未提出否認之答辯,且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本案獲有犯罪所得,爰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2項遞減之。 ㈣量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仍輕率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詐騙財物,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更致詐欺集團得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流向,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非是;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附件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取之金額等情節;兼衡被告自陳專科在學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被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品行、其固坦認犯行惟迄未賠償附件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分毫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洗錢防制法部分 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並移列至同法第25條第1項,修正後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及刑法相關規 定。依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所載「 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 為『洗錢』」,可知該規定乃針對犯罪客體所為之沒收規定, 且未有對其替代物、孳息為沒收或不能沒收、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予追徵等相關規定。因此,本規定應僅得適用於原物沒收。又金融機構於案情明確之詐財案件,應循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將警示帳戶內未被提領之被害人匯入款項辦理發還。 ⒉查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匯入臺銀帳戶款項之洗錢標的,業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未留存在臺銀帳戶,此有臺銀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考,且依據卷內事證,並無法證明該洗錢之財物(原物)仍然存在,更無上述立法理由所稱「經查獲」之情,因此,尚無從就本件洗錢之財物,對被告諭知沒收。 ⒊又第一、連線、中信帳戶部分,除分別經圈存之1萬582元、9 38元、1,045元外;合庫帳戶部分,合庫銀行已圈存13萬985元,已發還告訴人邱鉯婷10萬元,僅剩餘3萬985元業已轉列為合庫之其他應付款以外;玉山帳戶部分,玉山銀行已圈之111,002元,已分別發還告訴人張惠雅、林仲雯及楊俊杰( 非本案當事人)1,205元、5萬9,970元、4萬9,970元以外, 其餘款項均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未留存於本案帳戶,此有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路竹分行114年1月16日合金路竹字第1140000114號函、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4年1月20日一總營管字第000637號函、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4年1月24日玉山個(集)字第1140008527號函附卷可考,且依據卷內事證,並無證明該洗錢之財物(原物)仍屬存在,更無上述立法理由所稱「經查獲」之情,因此,就遭提領之洗錢財物部分,亦無從對被告諭知宣告沒收。至所餘款項部分,業經警示圈存或是發還與告訴人等而不在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已如前述,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 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之必要,以利 金融機構儘速依前開規定發還。 ㈡犯罪工具、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交付詐欺集團成員之本案帳戶提款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經扣案,且該等物品本身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礙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等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⒉依卷內現有事證,尚難認被告確因本案幫助洗錢犯行而獲有何等犯罪所得,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對其宣告沒收,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317號 113年度偵字第14915號 被   告 林心妤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心妤前於民國108年8月間,因交付帳戶涉嫌幫助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153號偵辦後,認犯罪嫌 疑不足,於109年8月20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依其個人經歷應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有關財產犯罪之工具,可能使詐騙集團成員隱匿真實身分,而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12年12月13日,在某 統一便利商店,以ibon交貨便寄貨方式,將其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合庫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連線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等6帳戶提款卡、密碼,寄交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自稱「沈翌善」、「翁振傑」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匯提詐欺所得款項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致附表所示黃佳琪等31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林心妤上開帳戶,均旋遭提領一空,製造金流斷點,進而達到掩飾、隱匿詐騙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附表所示黃佳琪等31人察覺有異,始知受騙,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27人(巫冠瑋、張家銘、陳玉麗、顏婉鈴等4 人未提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心妤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31名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被告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等6帳戶基本資料、 往來交易明細及附表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 公布施行,其中修正前第14條係規定「一、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二、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三、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與修正後之第19條「一、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二、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比,舊法最重本刑高於新法,應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合先敘 明。 三、核被告林心妤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被告以1提供帳戶行為,同時涉犯上開2罪名,並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多名被害人而掩飾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去向,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檢 察 官 郭書鳴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1 黃佳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5日,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林浩暉」、「張憲鍾」、「周紋綺 助教」、「營業員-Steve蔡」與黃佳琪聯繫,佯稱:加入「趨勢財訊VIP<001>」群組,並下載「贏勝通」APP,可投資股票云云,致黃佳琪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21日18時6分許 3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贏勝通」APP擷取畫面、贏勝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 112年12月21日18時7分許 2萬元 2 黃珮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中旬,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投資達人~張美惠」與黃珮雯聯繫,佯稱:下載「贏勝通」APP,可投資股票云云,致黃珮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22日9時18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贏勝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 3 郭秀純 詐欺集團成員112年12月上旬,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林鴻益」、「陳家豪」、「陳子嫻」、「許毓婉」與郭秀純聯繫,佯稱:加入「股海撈月」、「V110股海尋寶」、「籌碼先鋒」群組,並下載「慶霙」、「籌碼先鋒、「億展」APP,可投資股票云云,致郭秀純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19日15時55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4 邱珮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0日14時許,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柴鼠兄弟」、「周玟綺」、「營業員-Steven蔡」、「陳家豪」與邱珮瑋聯繫,佯稱:下載「贏勝通」APP,由「陳家豪」老師教導使用主力工具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邱珮瑋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20日12時8分許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贏勝通」APP擷取畫面。 5 林奕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上旬,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林若冰」、「營業員-Alan王」與林奕汝聯繫,佯稱:下載「籌碼先鋒」APP,抽中股票,要補足認繳資金,否則違約交割云云,致林奕汝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帳戶。 112年12月19日15時8分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籌碼先鋒」APP擷取畫面。 6 邱鉯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7日,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吳淡如」與邱鉯婷聯繫,佯稱:加入「山泉-當沖操作初級班」群組,可參與股票申購云云,致邱鉯婷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20日10時47分許 10萬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7 翁玉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間,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贏勝通客服經理」與翁玉能聯繫,佯稱:下載「贏勝通」APP,儲值款項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翁玉能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21日13時31分許 6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贏勝通」APP擷取畫面。 8 詹嘉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7日,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K線女王~鄭雅瑄」、「助教-林婉玉」、「籌碼先鋒專員99號」、「股運亨通168」與詹嘉綺聯繫,佯稱:加入網路股票投資課程白銀VIP會員及繳交會費,並下載「籌碼先鋒」APP,參與歲末獲利計畫,儲值款項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詹嘉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19日11時許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臺幣交易明細、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籌碼先鋒」APP擷取畫面。 112年12月19日11時5分許 5萬元 112年12月21日11時15分許 5萬元 112年12月21日11時18分許 5萬元 9 徐誼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09月26日,透過Instgram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理財為前提」、「lily_7755」與徐誼庭聯繫,佯稱:申請「投資那斯達克」投資網站會員,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徐誼庭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19日21時30分許 5萬元 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交易明細。 112年12月19日21時33分許 5萬元 10 巫冠緯(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靜雯」與巫冠緯認識交友,佯稱:父親要買藥,週轉不靈,亟需借款云云,致巫冠緯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21日19時41分許 1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卡、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 11 蕭偉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7日,透過探探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陳思晴」、「單純交友為前提」與蕭偉豪聯繫,佯稱:申請外匯投資平台「PRIVATE ASSET」會員投資美金,可保證獲利云云,致蕭偉豪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19日11時37分許 6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12 林永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間,透過「約麼」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林夢汐」、「START RADER客服」與林永龍聯繫,佯稱:登入「START RADER」網站,可投資黃金、白銀云云,致林永龍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19日19時13分許 3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 13 林文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中旬,透過WeDate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麗麗」、「start rader客服」與林文彬聯繫,並佯稱:登入「START RADER」網站,可投資黃金云云,致林文彬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19日12時25分許 1萬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12年12月19日13時52分許 2萬元 112年12月20日19時53分許 1萬5,000元 14 張惠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王夢婷」、「陳喬泓」與張惠雅聯繫,佯稱:加入「股市航海交流會」群組,可投資股票、虛擬貨幣云云,致張惠雅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19日11時47分許 2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COIN WORLD虛擬貨幣買賣合約書。 15 才婷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4日,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股票投資交流群」、「張美惠」、「高級分析師-陳家豪」、「贏勝通客服經理」與才婷婷聯繫,佯稱:加入「806台股學習節目組」、「台股112年初級29班」群組,下載「贏勝通」APP軟體,需繳納中籤股票認購資金云云,致才婷婷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20日18時39分許 3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12年12月20日18時47分許 2萬元 112年12月22日9時42分許 3萬元 16 陳昶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5日,透過PAIRS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艾曉彤」與陳昶佑聯繫,佯稱:登入Sendo購物商城網站申請店鋪經營網拍,從中賺取差價云云,致陳昶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21日11時8分許 5萬元 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Sendo購物商城網站擷取畫面、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 112年12月21日11時9分許 5萬元 112年12月21日11時54分許 5萬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張家銘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7日,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林佳好」與張家銘聯繫,佯稱:登入「wfpcoin」投資網站,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張家銘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22日11時22分許 2萬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18 陳良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4日,透過Instgram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與陳良喻聯繫,佯稱:下載「SlimTransfer5」APP,可投資比特幣云云,致陳良喻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18日23時52分 1萬7,000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Instgram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SlimTransfer5」APP擷取畫面。 19 彭艷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8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林政平」與彭艷云聯繫,佯稱:加入投資網站,可買賣黃金現貨、虛擬貨幣云云,致彭艷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18日22時26分許 2萬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20 陳玉麗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7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陳俊碩」與陳玉麗聯繫,佯稱:登入「bitvenus」投資平台,可買賣黃金現貨云云,致陳玉麗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18日22時52分許 2萬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內頁明細、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 21 白佳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間,透TikTok影音軟體,以暱稱「阿紫同學(恩師:豆包姐)」與白佳樺聯繫,佯稱:申請TikTokshop網路商店帳號,以第三方經營管道協助進出貨,可賺取價差云云,致白佳樺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18日21時47分許 1萬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TikTok影音軟體對話內容、TikTokshop網路商店擷取畫面、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 22 顏婉鈴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中旬,透過Instgram社群軟體與顏婉鈴聯繫,佯稱:可投資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顏婉鈴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22日21時許 2萬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 23 曾意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1日,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陳文斌」、「往事隨風」與曾意婷聯繫,佯稱:登入「Aiyfpro」網站,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曾意婷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21日12時19分許 1萬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涉詐匯款原因紀錄表。 24 李尚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8日,透過Instgram社群軟體、Whats APP通訊軟體,以暱稱「舒心」、「時尚女王」與李尚禹聯繫,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李尚禹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18日22時11分許 3萬1,847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Whats APP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投資網站擷取。 25 張文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7日20時許,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Instgram社群軟體,以暱稱「纆婠」與張文耀聯繫,佯稱:可代理操盤投資高獲利外幣云云,致張文耀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19日12時27分許 1萬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 26 朱旻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7日,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林曉雯」、「EBAY客服」與朱旻慶聯繫,佯稱:登入EBAY購物網站,可藉由別人購物下單獲利云云,致朱旻慶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20日15時7分許 12萬元 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EBAY購物網站擷取畫面。 27 宋依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4日,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蕭信齊」與宋依靜聯繫,佯稱:「香港雅太醫美」在臺灣設立分機構發展醫美,想招攬臺灣地區代理下線,需加入會員熟悉作業流程云云,致宋依靜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22日23時28分許 4萬5,173元 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香港雅太醫美平台客服對話內容。 28 陳忠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0日,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Daisy chen」、「陳心怡」與陳忠廉聯繫,佯稱:下載「WFPCOIN」APP,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陳忠廉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22日20時23分許 1萬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WFPCOIN」APP擷取畫面、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29 吳婷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透過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李愛琳」與吳婷婷聯繫,佯稱:加入「谷股登峰」群組,並下載「股達寶」APP,可投資股票云云,致吳婷婷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19日10時26分許 15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轉帳交易資料、「股達寶」APP擷取畫面、股達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 30 代號AV000-B113155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間,透過透過591租屋網、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周澤國」、「Jason 小渡」與代號AV000-B113155號聯繫,佯稱:加入「BLTVENUS」、「CAMELFAW」交易平台,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代號AV000-B113155號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20日12時59分許 2萬2,000元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31 林仲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中旬,透過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與林仲雯聯繫,佯稱:加入網站申請會員,可投資股票云云,致吳婷婷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匯款右開金額至本案帳戶。 112年12月20日9時48分許 3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12年12月20日9時52分許 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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