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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5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君杰陳姿樺許博鈞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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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尤永利
被告
潘佐品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易字第39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背信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以113年度易字第39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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