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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姚怡菁黃志皓許欣如

原告
洪丁偵華
訴訟代理人
羅峰宏
被告
李思毅
被告
暉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政雄

上列被告李思毅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2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思毅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洪丁偵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暉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李思毅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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